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衞生健康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聯合印發《關於啓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牀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批件的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啓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牀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批件。
根據通知精神,為規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牀急需進口藥品醫療器械工作,根據《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牀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批准文件變更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牀急需進口港澳藥品批件》《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牀急需進口港澳醫療器械批件》。
自3月1日起,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牀急需進口藥械批件正式啓用。原批准函件在有效期內可正常使用,無需重新更換,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陳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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