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春節出行、購房等事項!進入2月,這些新規將實施

進入2月,一大批全國性、地方性新規將實施,涉及購房、春節出行、繳税等。

事關春節出行、購房等事項!進入2月,這些新規將實施

全國性新規

超100萬用户平台赴國外上市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國家網信辦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發佈《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月15日起施行。《辦法》將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並明確掌握超過100萬用户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提高

央行發佈《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範圍、登記機構及職責,細化登記內容,優化登記和查詢操作流程,將更好引導市場主體規範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活動,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

逃避追繳欠税金額提至100萬元以上

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重大税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佈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在關於失信主體確定標準規定中,把逃避追繳欠税金額由1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以上,把虛開增值税普通發票金額提高至400萬元以上。同時,把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扣繳義務人,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便利導致未繳、少繳税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當事人,以及造成納税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100萬元以上的税務代理人等四類税收違法主體納入失信主體範圍。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主動公開醫保、收費等服務信息

《醫療衞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特點和自身實際服務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公共衞生、疾病應急處置相關服務流程信息,醫保、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自然人個人信息保護等的信息,醫療衞生機構不得公開。

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資格明確

銀保監會發布的《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申請人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資格,應當符合11項條件: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其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除外;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並按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實施託管,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符合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應通俗易懂

生態環境部印發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自2月8日起施行。《準則》規定,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託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同時,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應設置信息公開諮詢窗口

住建部印發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過多種形式在用户所在地公開,便於公眾知曉。發生停水、停氣、停熱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在用户所在地傳統媒介和新媒體平台公開。同時,應當設置信息公開諮詢窗口,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限時回應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修訂

農業農村部發布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月1日起施行,農業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並按規定着裝和佩戴執法標誌。

恢復徵收國內機票燃油附加費

從2月5日起,國內各航空公司將恢復國內航線的燃油附加費。此次燃油附加費恢復徵收涉及國內所有航線,收取標準為800公里(含)以下航線每位旅客收取10元燃油附加費,800公里以上航線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費。

地方性新規

北京: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新學期起實施

《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及線上、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將於2月21日(2022年中小學春季學期開學)起實施,明確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收費信息公開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訓收費標準,不得在培訓費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等方面的要求。

武漢:以學區房炒作房價將被納入監管

2月1日起《武漢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監管辦法》將實施,新辦法增加了18項信用信息記分標準,規定以學區房等名義炒作房價,在商品房項目推廣中宣傳或使用尚在規劃或建設中的學校名稱、形象標誌等與學校有關的內容,以及使用“名校”“學位房”“學府房”“指標房”等違反義務教育公平原則相關詞語,誤導購房人市場預期的,將扣5分。

南京:存量房掛牌發佈前要先行核驗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存量房房源核驗及信息發佈工作的通知》2月1日起實施。南京市存量房(出售二手房和出租住房)掛牌發佈前都要先行核驗,獲得房源核驗碼的方可對外發布,且不同渠道發佈的同一房源的權屬信息應當一致。此舉旨在進一步規範信息發佈,減少房屋交易中的矛盾糾紛,讓房產交易更安全、更透明。

三亞:引進人才租購房補貼申請有新要求

三亞市人社局發佈《關於三亞市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租房及購房合同備案的通告》稱,2月1日起,申請三亞市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及購房補貼時,需按規定提供經市住建部門備案的租房合同或購房合同。

山西: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2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

(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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