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詳見↓
資料:市人社局
來源:上海發佈
市人社局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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