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dilidili商標與bilibili高度近似,誘使廣大網絡用户誤認為該網站就是B站或者與B站存在特定聯繫,B站將D站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D站立即停止侵害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在新浪微博上連續五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費用11萬元。
《商標法》第52條對涉及生產領域中的商標侵權行為明確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判斷近似商標以是否容易造成普通消費者的誤認為標準。如果不能導致消費者的誤認,不屬於近似商標。同時,比對時應兼顧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兩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根據該司法解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無須判斷消費者是否混淆。只有在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相同、商品近似,商標近似、商品近似條件下,才需要考慮是否造成誤認,從而決定是否存在近似,構成侵權。
就B站狀告D站商標侵權案來説,原告在B站的諸多界面和視頻中持續、大量使用上述註冊商標。而D站也是主要向廣大網絡用户提供日本動漫等視頻的網絡播放服務,在諸多界面中持續、大量使用與原告上述註冊商標高度近似的“dilidili”標識。最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bilibili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在國家提倡創新發展、知識產權越來越受重視的形勢下,這一判例為企業如何應對類似的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