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級落實保護傳承體系重點任務。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三級管理體制。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編制全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規劃綱要及省級規劃,建立國家級、省級保護對象的保護名錄和分佈圖,明確保護範圍和管控要求,與相關規劃做好銜接。市縣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求,落實保護傳承工作屬地責任,加快認定公佈市縣級保護對象,及時對各類保護對象設立標誌牌、開展數字化信息採集和測繪建檔、編制專項保護方案,制定保護傳承管理辦法,做好保護傳承工作。具有重要保護價值、地方長期未申報的歷史文化資源可按相關標準列入保護名錄。
三、加強保護利用傳承
(六)明確保護重點。劃定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範圍和必要的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明確保護重點和保護要求。保護文物本體及其周邊環境,大力實施原址保護,加強預防性保護、日常保養和保護修繕。保護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歷史建築,重點保護體現其核心價值的外觀、結構和構件等,及時加固修繕,消除安全隱患。保護能夠真實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歷史地段。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肌理、歷史街巷、空間尺度和景觀環境,以及古井、古橋、古樹等環境要素,整治不協調建築和景觀,延續歷史風貌。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環境,注重整體保護,傳承傳統營建智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態,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和當代價值。
(七)嚴格拆除管理。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亂真,不破壞地形地貌、不砍老樹,不破壞傳統風貌,不隨意改變或侵佔河湖水系,不隨意更改老地名。切實保護能夠體現城市特定發展階段、反映重要歷史事件、凝聚社會公眾情感記憶的既有建築,不隨意拆除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築、古民居。對於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不得不拆除的,應進行評估論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
(八)推進活化利用。堅持以用促保,讓歷史文化遺產在有效利用中成為城市和鄉村的特色標識和公眾的時代記憶,讓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融為一體,實現永續傳承。加大文物開放力度,利用具備條件的文物建築作為博物館、陳列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活化利用歷史建築、工業遺產,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探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保護與發展路徑,促進生態農業、鄉村旅遊發展,推動鄉村振興。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理利用,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生產生活。
(九)融入城鄉建設。統籌城鄉空間佈局,妥善處理新城和老城關係,合理確定老城建設密度和強度,經科學論證後,逐步疏解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不相適應的工業、倉儲物流、區域性批發市場等城市功能。按照留改拆並舉、以保留保護為主的原則,實施城市生態修復和功能完善工程,穩妥推進城市更新。加強重點地段建設活動管控和建築、雕塑設計引導,保護好傳統文化基因,鼓勵繼承創新,彰顯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萬樓一貌”。依託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建設文化展示、傳統居住、特色商業、休閒體驗等特定功能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採用“繡花”、“織補”等微改造方式,增加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地段的公共開放空間,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加強多種形式應急力量建設,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綜合運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地段的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統籌鄉村建設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歷史地段、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的保護利用。
(十)弘揚歷史文化。在保護基礎上加強對各類歷史文化遺產的研究闡釋工作,多層次、全方位、持續性挖掘其歷史故事、文化價值、精神內涵。分層次、分類別串聯各類歷史文化遺產,構建融入生產生活的歷史文化展示線路、廊道和網絡,處處見歷史、處處顯文化,在城鄉建設中彰顯城市精神和鄉村文明,讓廣大人民羣眾在日用而不覺中接受文化薰陶。加大宣傳推廣力度,組織開展傳統節慶活動、紀念活動、文化年等形式多樣的文化主題活動,創新表達方式,以新聞報道、電視劇、電視節目、紀錄片、動畫片、短視頻等多種形式充分展現中華文明的影響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十一)加強統籌協調。住房城鄉建設、文物部門要履行好統籌協調職責,加強與宣傳、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林草等部門的溝通協商,強化城鄉建設與各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協同,加強制度、政策、標準的協調對接。加強跨區域、跨流域歷史文化遺產的整體保護,結合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等重點工作,積極融入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
(十二)健全管理機制。建立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長效機制,持續開展調查、評估和認定工作,及時擴充保護對象,豐富保護名錄。堅持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制度,建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提前介入城鄉建設的工作機制。推進保護修繕的全過程管理,優化對各類保護對象實施保護、修繕、改造、遷移的審批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探索活化利用底線管理模式,分類型、分地域建立項目准入正負面清單,定期評估,動態調整。建立全生命週期的建築管理制度,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加強對既有建築改建、拆除管理。
(十三)推動多方參與。鼓勵各方主體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規劃、建設、管理各環節發揮積極作用。明確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監管人的保護責任,嚴格落實保護管理要求。簡化審批手續,制定優惠政策,穩定市場預期,鼓勵市場主體持續投入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
(十四)強化獎勵激勵。鼓勵地方政府研究制定獎補政策,通過以獎代補、資金補助等方式支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開展績效跟蹤評價,及時總結各地保護傳承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對保護傳承工作成效顯著、羣眾普遍反映良好的,予以宣傳推廣。對在保護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十五)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市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巡查工作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範疇。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評估機制,定期評估保護傳承工作情況、保護對象的保護狀況。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執法檢查,及時發現並制止各類違法破壞行為。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及時開展抽查檢查。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涉及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城鄉歷史文化遺產數據的整合共享,提升監測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互聯互通的動態監管。
(十六)強化考核問責。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強化對領導幹部履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考。對列入保護名錄但因保護不力造成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建築、歷史地段,列入瀕危名單,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護名錄。對不盡責履職、保護不力,造成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或應列入保護名錄而未列入的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處理。加大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公益訴訟力度。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七)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深刻認識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重要意義,始終把黨的領導貫穿保護傳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環節,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十八)完善法律法規。修改《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加強與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制定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為做好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十九)加大資金投入。健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財政保障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要依據各級事權做好資金保障。地方政府要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國家級、省級重大項目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脱貧地區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鼓勵按照市場化原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資金渠道。
(二十)加強教育培訓。在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相關班次中增加培訓課程,提高領導幹部在城鄉建設中保護傳承歷史文化的意識和能力。圍繞典型違法案例開展領導幹部專項警示教育。加強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建設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國家智庫。開展技術人員和基層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建立健全修繕技藝傳承人和工匠的培訓、評價機制,弘揚工匠精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