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十四五”時期税制改革的一場“重頭戲”,消費税改革正釋放出加快腳步的明確信號。近日,繼“十四五”規劃文件中對消費税改革作出部署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接連談及下一步消費税改革的考慮,透露相關政策思路。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調研組赴廣東省就完善現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和直接税體系等開展了專題調研。業內指出,目前消費税改革的方向和路徑圖已然明晰,有望提速推進。
消費税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徵税對象的各種税收的統稱,一般在生產和進口環節繳納,是典型的間接税。從税收收入來看,消費税是我國當前第三大税種,2020年我國國內消費税收入為12028億元,約佔全國税收收入的7.79%。2021年第一季度,國內消費税收入為5154億元,同比增長18.5%。
“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調整優化消費税徵收範圍和税率,推進徵收環節後移並穩步下劃地方”。前不久,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下一步,將完善地方税税制,合理配置地方税權,理順税費關係。按照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方案,後移消費税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結合消費税立法統籌研究推進改革。
在健全地方税、直接税體系,適當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大背景下,本輪消費税改革的方向已經基本敲定:調整徵收範圍和税率;徵收環節後移;税收收入穩步下劃地方,與此同時,統籌考慮消費税立法。
事實上,消費税自1994年開徵以來,經歷了幾次重大的制度調整,包括2006年消費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費改革、2014年以來新一輪消費税改革等。經過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也基本平穩。2019年底,財政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保持現行税制框架和税負水平總體不變。
“作為我國的第三大税種,消費税改革有利於更好地調節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發揮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導向作用;並通過將消費税劃歸地方,調整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配關係,建立健全現代税收制度,發揮税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税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徵收環節後移,是本輪消費税改革的一項關鍵之舉。“消費税徵收環節後移,由生產環節逐步調整為消費環節徵收,有利於補充地方税收收入來源,完善地方税收體系建設,進而為消費税立法做準備。”李旭紅指出,近期一系列減税降費政策深入落實,在大大減輕企業和個人税收負擔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增長承受壓力的狀況,將消費税收入劃歸地方有利於補充地方税源,完善地方税體系。
而對於徵收範圍和税率而言,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消費税改革的方向是“調整消費税徵收範圍、環節、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
李旭紅認為,消費税的徵税對象大多是特定消費品和特定消費行為,具有一定的綠色税收性質。因此,徵税範圍和税率的調整應當進一步凸顯消費税的綠色性質,發揮調節經濟、促進合理健康消費的作用。徵税範圍應該有增有減,與能源消耗、資源保護、環境污染等相關商品可以納入消費税徵税範圍,同時在保持總體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對税率進行適當調整。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消費税改革是在現代税收制度改革的大框架下進行全局謀劃的,也是為了適應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需要。當前,我國經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結合地方税體系的完善,用消費税改革來激發地方的積極性,是一個很好的抓手。此外,消費税改革也可以更好地實現對消費行為的引導,優化消費結構。
在蔣震看來,消費税改革不能一刀切。“徵收的範圍不同,應税消費品不同,對税收收入帶來的影響也不一樣。在後移環節中不能一刀切,要注意輕重緩急,優先推進條件具備的,慢慢推向全局。”
李旭紅指出,消費税改革的基本目標在於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未來,消費税要在調節中央與地方收入分配、降低地方財政風險、引導地方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同時,徵收環節後移等改革有一定的持續性,要以立法的方式鞏固前期改革成果,提升相關消費税政策的權威性,使之更好地發揮税收的經濟調節作用。落實税收法定原則是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結合消費税立法統籌研究推進改革,不斷推動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也是下一步要落實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