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唾沫”引發的正當防衞案

□ 李英鋒

2019年12月的一天,年逾六旬的唐某在大街上隨意吐口水,不慎吐到19歲的學生黃某身上,唐某拒絕道歉後,雙方既動口又動手,導致唐某輕傷、黃某輕微傷。去年8月,公訴機關以黃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據《廣州日報》近日報道,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衞,且正當防衞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按照傳統理解,唐某、黃某之間的相互動手很像互毆,而最終,法院認定黃某的後動手為正當防衞,維護了正當防衞人的合法權益,也進一步刷新了人們對正當防衞概念和邊界的認知,具有很強的普法教育意義。

根據媒體報道的信息剖析這一案例,黃某的後動手確實具有正當防衞的特徵,符合正當防衞的要件。唐某把口水吐在黃某身上,且拒不道歉,是引發衝突、激化矛盾的肇因,本身就有錯在先。黃某在與唐某交涉過程中,並沒有侵害唐某的行為故意。唐某在爭執過程中率先揮拳毆打了黃某的面部,對黃某的身體實施了侵害行為,黃某才實施了即時反擊行為,雙方隨即發生肢體衝突並相互拉扯。

而唐某倒地後,又用嘴咬住了黃某的左手,為掙脱唐某,黃某用拳頭毆打了唐某的頭部。唐某無論是毆打黃某的面部還是咬黃某的手,都是先動手,先實施侵害行為,且具有侵害的故意,唐某對沖突的連續升級負有直接責任。而黃某毆打唐某都是後動手,是針對唐某毆打行為或撕咬行為的反擊或反制,具有制止侵害行為、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具有被動性、防衞性。

實際上,導致唐某輕傷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並非黃某的毆打行為造成,不是黃某反擊或反制行為的一個直接結果,且黃某在擺脱唐某的撕咬之後,即停止了對唐某的毆打。黃某毆打的結果僅造成唐某面部軟組織挫傷,沒有對唐某造成重大傷害,其正當防衞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依據這些法律規定,黃某的毆打行為儘管具有“互毆”的表象,卻具有正當防衞的法律內涵和實質,法院作出的定性沒有問題。

由吐口水引發的正當防衞案例是一堂法治課,其主題是:並非所有的相互動手都是“互毆”;並非因相互動手受到傷害、或受傷較重或死亡的一方都是受害者,看似吃虧的一方也可能是侵害方;有時候,參與“互毆”的一方很可能是在正當防衞。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相互動手大概率會被認定為互毆,因相互動手導致對方受傷或死亡的一方很容易被定性為故意傷害,這也就意味着,互毆認定被擴大化了,壓縮了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的認定範圍。互毆與防衞確實相似,容易混淆,但也有明顯的區別點——互毆是“不正”對“不正”,防衞則是“正”對“不正”;侵害一方先動手,或推動衝突升級,防衞一方後動手,處於被動狀態;互毆雙方都有鬥毆的準備和意圖,都有加害的主客觀表現,防衞一方則即時採取反擊措施……

司法機關有必要進一步勘劃互毆與防衞的界限,明確對應的具體認定條件、標準和情形,併發布相關指導性案例。互毆與防衞本是對立關係,只有該認定為互毆的認定為互毆,該認定為防衞的認定為防衞,才能精準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才能呵護司法公平正義。

來源:法治日報

來源:法制日報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413 字。

轉載請註明: “一口唾沫”引發的正當防衞案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