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車主有保險,交強險和商業險,應該車主賠償的,保險會賠償,若是保險公司不賠償,那麼就説明花費不合理,車主也不用賠,對方樂意住着就在醫院住着唄等對方索要賠償的時候,其不合理的治療費用可以拒絕賠償。
那麼,對方肯定就會起訴走法律程序。車主平常可以多去幾趟醫院拍點照片,看對方是否存在“掛牀”現象等,可以作為證據證據,到法院會得到支持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其中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醫療費做了説明,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醫療費包括:
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醫療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進行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時,對具體損失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
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計算公式一般可以認為是: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並且,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如果不能確定,或者雙方協商不一致起訴的,那麼,接下來的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並且,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另外,對方當事人主張醫療費的,還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需提交的證據主要有:
(1)醫療費票據;
(2)處方;
(3)診斷證明;
(4)病歷;
(5)費用清單;
(6)其它便於法院計算醫療費金額的證據。
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同時也會審核其關聯性。
一般情況下醫藥費由誰墊付?
法律未規定肇事方有先行墊付的義務。交警不會確定賠償金額,不會強迫肇事方墊付,只能組織雙方調解,調解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如果調解不成由法院判決。我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所以在判決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願意,誰都不能強迫他。
另外,還有幾點需要注意的:
1、醫療費包含在機動車交強險的醫療費用項下(該項目賠償限額為一萬元),該項下還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
2、被告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的,需妥善保管墊付費用的相關票據;若直接給付原告現金的,應要求原告出具收據,寫明現金用途並由雙方簽字確認。在答辯時,向法庭説明並將上述證據予以出具。
3、當事人對用藥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承擔舉證責任,申請鑑定的需承擔鑑定風險。
4、因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等費用存在不確定性,建議原告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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