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記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晨熙
孩子個子長得高本應是一件高興的事,但張晨也因為這一“優勢”幾乎沒享受過“優惠”。
11週歲的張晨身高已達1.63米,這樣的身高讓他每次坐火車根本享受不到兒童票福利,儘管每次母親都會解釋,但畢竟身高擺在那,最終只能無奈購買全價票。
今後,類似這樣“同齡不同價”的現象或將在鐵路客票上得到改變。近日,國家鐵路局發佈關於《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稱,鐵路客票兒童票擬由身高劃分改為以年齡劃分,實行車票實名制,年滿6週歲且未滿14週歲的兒童可以購買兒童優惠票,年滿14週歲的兒童,應購買全價票。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國家鐵路局此次作出修改,將傳統的以身高劃分方式改變為以年齡劃分,既回應了民眾的訴求,也是對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的落實,凸顯了對兒童權益的關注和保護,希望此次鐵路客票的修改可以作為示範,在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優惠購票的領域同樣推行以年齡劃分的方式。
人大代表關注兒童票標準
早在2019年,針對鐵路兒童票標準是否應修改的話題,就引發過討論。
2019年6月1日,湖南師大法學院10名大學生聯名向中國國家鐵路集團公司發出公開信。信中稱,根據中國疾控中心的相關數據顯示,從1992年到2002年,我國6歲的城市男童平均身高增加了4.9釐米。到2012年,又增加了3.7釐米,達到了1.2米;12歲兒童的平均身高已經超過了1.5米,14歲兒童的平均身高達到或接近1.6米。呼籲鐵路部門修改兒童票按身高不按年齡的規定。
兒童票的購買標準問題也引起多位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
2018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員莫照蘭表示,40年來我國兒童身高平均增長了8釐米,以至於不少地區一年級的小學生乘坐火車時不能享受免票優惠。她建議,為切實保障兒童享有公平的權益,應實行“雙重標準”來界定兒童免票或優惠火車票,在以身高為界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年齡標準來界定兒童免票或優惠。
2019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獸藥飼料監察所副所長張莉也提交了進一步推進按年齡劃分兒童票標準的建議。
“以身高為標準來判定兒童享受優惠票的規定,對於提供公共服務的管理部門來説更為直觀和易行。”但張莉指出,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相較於身高,以年齡來衡量、決定是否享受優惠,既公平又靈活,對廣大兒童更為有利。她建議在制定針對兒童的優惠措施時,要以“兒童的福祉最大化”為出發點,以年齡劃分成人票與兒童票的標準。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這意味着兒童票是未成年人的專屬福利,但沿用身高標準使得高個子兒童無法享受到他們應有的權益,在實際中家長因此與工作人員產生矛盾糾紛的事也屢有發生。
苑寧寧指出,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要“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國家鐵路局對鐵路客票兒童票擬由身高劃分改為以年齡劃分,體現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這一精神,凸顯了相關部門對兒童權益的關注和保護。
未成年人均應享購票優惠
國家鐵路局對“兒童票”年齡認定的糾偏行為在網上贏得點贊,但苑寧寧注意到,在限定的年齡範圍上,徵求意見稿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一定衝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中又規定了要在鐵路、航空客運等方面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結合這兩條之規定,意味着法律明確要求在鐵路客運方面要對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全部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的票價。”苑寧寧認為,當前徵求意見稿中“年滿14週歲的兒童,應購買全價票”的規定顯然並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值得商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對此表示認同。他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上位法,其中針對兒童票的免費或優惠政策,各部門出台的規章政策均應嚴格遵守。對未成年人優惠購票範圍限定不要過於“苛刻”,要嚴格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確定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讓未成年人均能享受到應有的福利,建議在徵求意見稿中對年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樣要設置相應的購票優惠政策。
針對這一問題,也有觀點認為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在體型、身高等方面與成年人幾乎無異,要佔用同等空間資源,沒有票價優惠可以理解。
但苑寧寧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賦予了此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享受優惠票價的權利,相關部門的規定不能剝奪這種權利。他建議鐵路部門可以針對14週歲至18週歲區間的未成年人設置七折或八折的優惠票價,嚴格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遵循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則
鐵路客票擬作出的調整,也讓很多民眾開始希望能在景區、遊樂園等地同樣推行年齡認證這種更為科學的兒童票劃分方法。
相比交通運輸機構,當前各景區、旅遊景點在兒童票方面的優惠政策更為混亂。調研中張莉發現,到旅遊景點、遊樂場、電影院購票,購買兒童票雖然都是以身高為標準,但由於具體兒童票優惠標準大多是各收費單位自行制定,這也導致優惠標準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公園實行1.2米以下免票,有些則實行1.4米以下的兒童免票。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影劇院、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落實青少年門票價格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各地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遊覽參觀點,對6週歲及以下或身高1.2米及以下的兒童實行免票;對6週歲(不含6週歲)至18週歲(含18週歲)的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學生實行半票。
但實際執行中,各景區對相關政策的落實卻存在偏差。僅以北京為例,記者在調查中就發現一些知名景點的規定不甚相同,落實較好的景區對6週歲以下或身高1.2米以下兒童均可免票,對6週歲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實行半票。但也有景區對規定進行了調整,僅規定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可以免票,有的則將6週歲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票價優惠,直接等同為出示學生證才能享受的“學生票”……
“這些表述均有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優惠票政策‘走樣’。比如有些未成年人可能已不是學生,沒有學生證,在一些景區就享受不到相應的購票優惠。”苑寧寧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已經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不論是以年齡來劃分,還是以身高來劃分,一個大前提就是要遵循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讓所有未成年人都能享受到法律賦予的權益。
針對各地和各行業兒童免票標準和政策不一致的情況,佟麗華認為與目前國家立法層面沒有統一的規定有關,大多由各行業、各地自行規定,在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時,佟麗華曾建議對未成年人免票和優惠購票作出細化規定。
在苑寧寧看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不宜規定過細,目前已有原則性規定,不論是交通客運還是旅遊景區,均有各自的主管部門,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中都用到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的表述,這意味着相關主管部門應在不違背法律的規範和精神下,儘快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在明確以年齡劃分為主的同時,也要注意將全體未成年人納入其中,可分檔設置免票或優惠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