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拿兩雞蛋被攔倒地猝死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歲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區某日用品超市選購。谷某在挑選雞蛋放入購物袋時,並將兩個雞蛋放入自己褲子口袋中,該行為被超市工作人員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銀台結賬完畢準備離開時,李某從貨櫃處跑出來將谷某叫住。隨後,多名超市店員和谷某交談對話,期間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並放開。
交涉未果,圍觀顧客漸多,谷某邊説邊走,另一名店員拉着谷某的衣袖並跟隨他行走。在走到一處冰櫃旁時,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員周某見狀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客觀描述了糾紛的原因和過程,還對其突然倒地的事實進行了客觀描述。在派出所接處警民警提醒下,周某又撥打了120。
其間,還有兩名路過的顧客對谷某進行胸外按壓。之後,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對谷某進行急救並將其送至南通市中醫院進行搶救,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
死者家屬向超市提出38萬索賠
同年7月9日,谷某的家屬起訴超市一案立案。庭審中,谷某的家屬認為,有知情人向原告透露,事情起因系谷某在事發前幾天購買了不新鮮的雞蛋而交涉退貨無果,谷某便做出了拿被告超市兩個雞蛋的行為。谷某系知識分子並無惡意,即便谷某拿雞蛋不對,但其把雞蛋放回後,被告不應當也無權力限制其行動自由。其次,被告限制谷某自由並引起羣眾圍觀是谷某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時撥打120,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谷某倒地後20分鐘才有路過顧客對其進行胸部按壓採取急救措施,而被告在谷某倒地後的19分鐘才撥打120,延誤了搶救時間。
超市辯稱,谷某在購物時偷拿超市雞蛋,結算商品時被被告員工發現,員工出於崗位責任制止該行為,沒有辱罵也沒有毆打對方。在員工制止時,谷某忽然倒地,員工立即撥打110、120電話進行急救。後谷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為心肌梗死。超市認為,被告在制止谷某的偷竊行為時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被告未有任何過激或者違法行為。同時,根據醫院的診斷,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與被告的合法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谷某的突然離世對於其家人無疑是沉重的打擊,但在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應對谷某的死亡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以及責任大小應由法律作出評判。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侵權責任損害有四個要件: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過錯。被告作為經營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範圍內可以對顧客的不當行為進行勸導。
本案中,被告發現谷某的不當行為後,從視頻中可以看出被告員工和谷某之間有言語交流,被告員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該行為並未超過合理限度範圍。谷某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對於突發的心臟驟停,現場的有效心肺復甦和早期除顫是關鍵,在心臟驟停後的4至6分鐘是黃金搶救時間。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由於其病發突然,被告亦撥打了110、120電話,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
綜上,崇川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員不存在侵權行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谷某的死亡之間亦無因果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認定超市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維持原判
谷某的家屬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天的庭審中,雙方圍繞老人倒地猝死、超市有無過錯和因果關係;老人倒地之後超市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兩個主要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法庭依法向案發時接處公安民警調查證明接處警過程以及上訴人提交的監控視頻調取、保存的情況,南通市急救中心急救科出具的證明,證明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到達事發現場施救的情況,在庭審中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了確認,並現場播放了案發時的視頻。
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應當分析行為是否超過了一般的社會期待,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本案超市工作人員發現谷某的不當行為後即與其交涉,其目的是維護超市正常的經營秩序,制止不當行為,且雙方並無大幅度、過激的動作,是在合理限度的範圍內。最高人民法院第142號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為人為了維護因碰撞而受傷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勸阻另一方不要離開碰撞現場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屬於合法行為。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發生猝死,其近親屬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只要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攔侵權人也是被法律認可的。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拉扯谷某的衣袖、繼續與其交談,制止不當行為的舉措具有正當性。從救助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看,醫院推斷谷某的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種情況,包括可能導致致命性極高的心臟驟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雞蛋未結賬被追問而引起情緒波動,導致其突發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合議庭還認為,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後,超市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客觀描述了糾紛的原因和過程以及老人暈倒的事實。在接處警民警提醒下,隨即又迅速撥打了120搶救。雖然超市撥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後近20分鐘,但鑑於先前雙方曾經發生過糾紛,谷某倒地又具有突發性,超市工作人員對谷某的身體狀況並不知情,工作人員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求助符合一般公眾的社會認知,具有合理性,認定超市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合議庭經休庭合議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當庭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經營者不能苛賦過重的保障義務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應當分析行為是否超過了一般的社會期待,行為人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該案主審法官、合議庭審判長劉碧波介紹説,本案超市工作人員發現谷某的不當行為後即與其交涉,其目的是維護超市正常的經營秩序,制止不當行為,且雙方並無大幅度、過激的動作,是在合理限度的範圍內。最高人民法院第142號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為人為了維護因碰撞而受傷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勸阻另一方不要離開碰撞現場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屬於合法行為。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發生猝死,其近親屬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只要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攔侵權人也是被法律認可的。本案中,超市拉扯谷某的衣袖、繼續與其交談,制止不當行為的舉措具有正當性。從救助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看,醫院推斷谷某的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種情況,包括可能導致致命性極高的心臟驟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雞蛋未結賬被追問而引起情緒波動,導致其突發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劉碧波還介紹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後,超市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客觀描述了糾紛的原因和過程以及老人暈倒的事實。在接處警民警提醒下,隨即又迅速撥打了120搶救。雖然超市撥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後近20分鐘,但鑑於先前雙方曾經發生過糾紛,谷某倒地又具有突發性,超市工作人員對谷某的身體狀況並不知情,工作人員在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求助符合一般公眾的社會認知,具有合理性,認定超市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對消費者安全的保護,並不意味着可以漠視經營者的合理需求和自身合法的利益。所以對經營者不能苛賦過重的保障義務。”劉碧波提醒消費者要誠信守法,共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同時他也建議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要培養員工的急救意識和基本的救治理念,以便在發生突發狀況時能第一時間採取急救措施。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