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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濫權等7項罪名成立 被判12年監禁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綜合

  當地時間28日,馬來西亞吉隆坡高等法院就前總理納吉布涉SRC國際案宣佈判決。判決認定納吉布受指控的濫權等7項罪名全部成立,數罪併罰,判12年監禁,並處以罰金2.1億林吉特(約合3.5億元人民幣),為其涉案金額的5倍。

  根據馬來西亞一般法律程序,納吉布還可依次上訴至法院的上訴庭和馬來西亞聯邦法院。聯邦法院具有最高終審權,若納吉布依舊被判有罪,將依據其罪行判決監禁或罰款;而一旦聯邦法院判決納吉布無罪,他將被釋放,其控狀也將被撤銷。(總枱記者 徐荃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