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3日公佈,意見對正當防衞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具體適用作出細化規定。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涉正當防衞案件往往廣受關注。此次出台的意見,能否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有效保護正當防衞和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讓你我面對不法侵害“出手”更加理直氣壯?
這些情形,你可以勇敢出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衞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陌生人闖入住宅怎麼辦?公交車上制止乘客搶奪方向盤算不算正當防衞?……對於如何具體理解“不法侵害”,此次出台的意見進行了明確——
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
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
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
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衞。
……
追小偷致其受傷反被起訴?打人者停手後就不能還擊了?實踐中關於正當防衞“時間”的爭議,同樣讓公眾充滿疑惑。意見對此給出了答案: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
意見同時規定,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説,“必須堅持一般人的立場作事中判斷,即還原到防衞人所處的具體情境,設身處地思考,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
準確認定“防衞過當”和“特殊防衞”
刑法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曾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的“於歡案”中,法院二審認定於歡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衞性質且防衞過當,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對於防衞過當,此次出台的意見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意見同時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衞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
“凡事皆有度,過猶不及。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衞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衞,甚至把不具有防衞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姜啓波説。
對於“特殊防衞”,意見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
根據刑法,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些犯罪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防衞行為的強度。”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説,“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鬥爭的勇氣,不利於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
“涉正當防衞案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這反映出新時代人民羣眾對社會公平正義、個人權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認識和更高期待。”姜啓波説,“同時也暴露出,對正當防衞制度的適用,在司法理念上要進一步提升,在具體規則上要進一步明確。”
司法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受到“人死為大”的觀念影響,脱離防衞場景進行事後評判,導致案件處理不當。
此次出台的意見對此明確提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意見強調,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對於司法機關涉正當防衞案件處理的相關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做好偵查取證工作,全面收集各類證據材料,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等。
“加強對涉及防衞情節警情的審核把關,依法認定防衞情節的性質。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衞。已經立案的,及時撤銷案件。”公安部法制局二級巡視員曾斌説,對案件定性處理、適用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公安機關將與檢法機關及時溝通協調,主動聽取檢法機關意見建議。(記者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