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新規來了!面對這些侵害,可以實行正當防衞

由 亓官天亦 發佈於 綜合

  涉正當防衞案件近年來引發廣泛關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突出明確正當防衞、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錯誤傾向

  涉正當防衞具體案件依法妥當處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意見明確,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説,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電梯勸阻吸煙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之所以會成為訴訟案件,明顯是受到這一觀念的影響;有的涉正當防衞案件在處理時之所以出現偏差甚至嚴重失當,也與此有關。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

  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姜啓波表示,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

  正當防衞的具體適用,藴含着價值判斷和事實認定問題,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準確認定。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衞權利的基礎上,也從另一個方面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姜啓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衞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衞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衞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衞,甚至把不具有防衞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便是縱容逞兇鬥狠,甚至濫用防衞權,導致社會不安寧。

  哪些是正當防衞?哪些是防衞過當?這十條規則要知道!

  如何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意見規定了正當防衞、防衞過當和特殊防衞的具體適用。

  概況而言包括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

  一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

  正當防衞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

  二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三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

  正當防衞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對此,《指導意見》第七條作了明確。

  此外,《指導意見》第七條還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四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意圖條件。

  正當防衞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衞意圖。《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衞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五是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

  正當防衞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指導意見》第九條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衞還是相互鬥毆。

  六是準確界分濫用防衞權與正當防衞。

  《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衞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七是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

  與正當防衞相比,防衞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八是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刑罰裁量。

  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九是準確把握特殊防衞的認定條件。

  《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衞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是準確把握一般防衞與特殊防衞的關係。

  《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衞起因條件的防衞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