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操作指引 明確責任追究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關於進一步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從明確過問情形、記錄流程、報告程序、履職保護和責任追究等方面內容,築起干預、過問案件“防火牆”。

實施細則規定,審判機關工作人員非經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規批轉、轉遞涉案材料,嚴禁私下與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談論正在審理的案件,嚴禁受當事人及其關係人請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説情打招呼。對法院以外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對遞轉的涉案函文、材料或者口頭意見,應按規定登記、報告,並留存入卷備查。

實施細則要求必須登記報告的包括:審判機關工作人員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請託説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的;違反工作紀律或者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工作紀律或者程序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的;其他違反規定過問案件、影響辦案人員依法公正審理案件的行為。

實施細則指出,對法院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司法機關及有關單位、人民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因履行職責反映涉案情況的,均統一登記後轉相關部門辦理。審判機關在履職過程中的內部研究意見、指導意見、督辦意見,有關單位根據工作程序轉來的涉案材料及意見,都應按規定記錄在案備查。

實施細則明確,不按要求統一登記、報告或説明的,擅自將涉案情況材料或者處理意見直接轉交、轉告的,違規接受涉案材料或者聽取處理意見的,均按規定予以問責。

實施細則還規定,保護辦案人員依法履職,嚴肅查處嘲諷、刁難、打擊、報復執行登記規定的行為。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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