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佔有即所有!案外人誤匯款項至被執行人賬户後被法院凍結,案外人無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一庭:佔有即所有!案外人誤匯款項至被執行人賬户後被法院凍結,案外人無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280. 案外人將其所有的款項誤匯至被執行人賬户後被法院凍結釦劃,案外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應否支持?

案外人將其所有的款項誤匯至被執行人賬户,該賬户此後因被執行人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而凍結,現案外人以其匯入該賬户上的款項系誤匯為由,在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後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對該款項強制執行的,應否支持?

答:雖然案外人將其所有的款項誤匯至被執行人賬户的行為缺乏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除非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如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保證金質押),對於貨幣這一種類物,一般均應適用“佔有即所有”的規則認定其權屬,故該行為並不因欠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產生轉移款項實體權益的法律效果;相反,匯款在到達被執行人賬户之時即發生權屬轉移。

這種受益並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據此,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一方獲利,他方受損,一方受利與他方受損具有因果關係,獲利無合法根據。在錯匯款項的情況下,被執行人雖然沒有相應的意思表示,但在事實上已經因此而獲利,即使該款項又因其債權人的申請而被法院強制執行,也不改變其已經獲得的事實,因為這導致被執行人因此而清償了對其債權人相應的債務,案外人當然因此遭受了相應的損失;而被執行人的獲利沒有合法依據。

因此,案外人將其所有的款項誤匯至被執行人賬户的行為,在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構成了典型的不當得利之債。

由此,案外人享有的是不當得利債權,其可以基於不當得利而請求被執行人返還相應款項,法律已經賦予了案外人此種救濟途徑。

從性質上看,不當得利債權屬於普通債權,並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而如果支持了案外人針對該錯匯款項提出的執行異議請求,則在實質上是賦予了此種債權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獲得清償的權利,這無疑違背了對於普通債權而言的債權平等的基本原則。

比如,對於參與分配案件中的普通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因此,對於此種情形下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請求,法院一般不應支持。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執行異議之訴往往涉及不同當事人的權利衝突,因此,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一定要秉承嚴格、謹慎的原則,對案外人提出的理由加以嚴格審查。

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保護請求,應當首先基於維護法律規則的穩定與權威、維護交易制度和規則的簡明與可預期加以審查,儘可能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尋求相應的制度和規則依據,而不宜對此輕易突破,否則將可能導致相關當事人權利的失衡乃至法律規則的破壞。

來源: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轉自:民商裁判實務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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