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都訊 “我聽別人説把房子轉給兒子就沒事了。”日前,鹿城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五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李某向鹿城某銀行借款30萬元,被告人張某等人對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而後李某因未如約償還借款被銀行起訴。2018年9月20日,鹿城法院判決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張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019年3月29日,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發現張某在民事判決生效後,銀行申請法院執行前,陸續將名下坐落於永嘉甌北的一處房產、一處店面分別轉讓到兒子名下,致使上述民事判決無法執行。
2020年11月11日,銀行向鹿城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請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今年3月29日,鹿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張某口頭表示願意償還款項。但此後,其以身體不適、籌錢等藉口拒不到法院配合協商還款。5月11日,鹿城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張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逮捕。5月14日,張某家屬代為向銀行償還借款本息共計40.2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雖其家屬已代為償還借款本息,但在刑事自訴審理期間,張某一直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決,直至被逮捕後,家屬才代為償還借款本息,故不採納辯護人對其適用緩刑的意見,結合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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