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防衞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衞過當。
“您是一名醫生,檢察官的審查決定,就類似您作為醫生開出的診斷,都可能面臨不被理解的困境,同樣需要換位思考。”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檢察長魏號國主持召開檢察聽證會,就該院對幸某故意傷害案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公開聽取各方意見,也履行其作為接訪檢察長對信訪人劉某的承諾。
被害人的“委屈”
2021年12月22日是江漢區檢察院檢察長接訪日。這天,魏號國在該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接待了劉某和他的律師。劉某是一起故意傷害案的被害人,因不服江漢區檢察院對毆打他的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多番前來反映情況。
原來,在2021年9月17日晚,酒後的劉某回到小區門口時,言語挑釁幸某,二人發生爭執。劉某突然拿起手邊的塑料凳砸向幸某左後背,幸某遂抄起坐着的木凳還擊。劉某隨即拉扯帳篷立杆,立杆未拔出,他撿起幸某扔掉的木凳砸向對方,幸某舉起身邊木桌抵擋後跑離小區,劉某手持拖把繼續追趕未果,後報警。經鑑定,劉某牙齒脱落1枚,牙折2枚,綜合評定為輕傷二級。同年10月11日,幸某投案自首。
“他把我打成輕傷二級,本來被刑事拘留了,檢察院卻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決定。我是被害人,卻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了十天,還罰了500塊錢。你們怎麼都偏向他?”見劉某情緒激動,律師連忙表示,希望檢察官解釋一下不批捕的理由。
聽清訴求,魏號國立即查詢基本案情、案件處理結果等信息,得知該案是以構成正當防衞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後,他耐心解釋法律相關規定,但劉某始終無法接受。解鈴還須繫鈴人,魏號國通知案件承辦人前來答疑解惑。
為什麼認定正當防衞
辦案檢察官介紹,案件移送審查逮捕後,檢察官經審查分析認為,劉某與幸某素不相識,卻上前言語挑釁並先動手,具有過錯;通過現場視頻分析案發過程,幸某除首次被打後回擊劉某,後面一直是抵擋防禦狀態直至逃離,從其整體行為看,不具備傷害劉某的主觀故意,而是為了自身免受不法侵害,具有防衞意圖。雖然幸某曾拿木凳還手並將劉某打傷,但帳篷內並無多餘物品,幸某拿最近的木凳回擊,主觀上仍然是防衞的意圖,手段上並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且當幸某回擊時,劉某並未停止動作,而是準備拔起帳篷立杆繼續攻擊,按照社會公眾一般認知,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具有緊迫性且沒有結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防衞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衞過當。“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
結合該案情節,檢察官認為幸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其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經檢察官聯席會議研究討論,江漢區檢察院遂依法對幸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但對於這個不批捕決定和檢察官的説法,劉某始終難以接受。
魏號國和辦案檢察官、值班律師圍繞劉某及其律師提出的案件事實、訴訟程序以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逐一進行解答,劉某仍然心存疑慮。
為真正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魏號國建議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等擔任聽證員,現場對案件處理情況展開討論、提出意見。聽到這一答覆,劉某表示同意。
召開聽證會釋法説理
聽證會上,辦案檢察官針對案件起因、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防衞意圖、不法侵害是否結束、能否認定相互鬥毆、犯罪嫌疑人行為是否屬於防衞過當等5方面問題進行了釋法説理,詳細説明了檢察機關以構成正當防衞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法律依據和理由。隨後,申請人劉某陳述了申請理由和依據,其律師也當場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鑑於劉某所陳述的事實與檢察官審查認定的事實存在出入,聽證員就案件相關問題向檢察官和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提問。針對申請人陳述及聽證員提問,檢察官現場播放案發現場視頻,結合視頻反映的案發現場情況,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講解。
聽證調查結束後,三名聽證員離開會場進入評議室。
經過20分鐘休會評議,3名聽證員一致認為,江漢區檢察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均準確,同意檢察機關以構成正當防衞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
見劉某仍然鬱結難舒,聽證會後,魏號國和檢察官繼續耐心勸解。最終,劉某表示雖然結果並不是自己期待的,但對於檢察機關通過公開聽證釋法説理的做法,他非常認可,也切實感受到了檢察機關對信訪案件的高度重視。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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