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劃定地下水超採區、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水利部答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滕晗
11月22日,國新辦舉行《地下水管理條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水利部水資源司負責人杜丙照就如何劃定地下水超採區、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回答了封面新聞記者提問。
水利部水資源司負責人杜丙照(圖片來源:國新網)
日前,《地下水管理條例》(《條例》)印發,《條例》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
杜丙照表示,劃定地下水超採區、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是實施地下水超採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同時也是地下水進一步分區管理的重要抓手,《條例》對劃定程序和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關於超採區劃定。根據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年均地下水開採係數大於1的區域,或者因為地下水開採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或引發生態環境地質問題的區域,應劃為超採區。2012-2014年,水利部組織完成了第一次全國地下水超採區的評價工作。2020年,水利部完成了京津冀新一輪地下水超採區的評價工作。從今年7月份,水利部又啓動了京津冀以外的其他地區新一輪超採區評價工作,計劃用一年半的時間來完成這次評定和劃定工作。目前,各省正在按照有關的要求抓緊開展相關工作。
二是關於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劃定。禁止開採區,是指禁止地下水開採的區域,限制開採區,是指限制地下水開採的區域。“兩區”均應根據地下水管理保護的需要進行劃定。《條例》中第33條、第34條明確了劃定禁、限採區的六種情形。
杜丙照表示,水利部將結合新一輪地下水超採區評價結果,推動各省份開展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的優化調整,有關成果我們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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