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修改文件 發揮證券期貨行政和解積極作用

中國證監會擬修改文件 發揮證券期貨行政和解積極作用

中新社北京8月7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監會7日發佈消息稱,證監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起草形成了《證券期貨行政和解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貫徹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進一步發揮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資源與行政效率之間的矛盾、及時補償投資者損失、儘快恢復市場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據介紹,《徵求意見稿》保持原辦法框架結構不變,主要修改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完善辦法名稱,修改為《證券期貨行政和解實施辦法》。

調整行政和解申請的期間。將原來的正式立案之日起滿3個月(經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不受3個月限制)至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調整為自收到中國證監會送達的調查法律文書之日起至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

完善行政和解的啓動程序,刪除證監會不得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和解建議的規定,並且進一步要求應當在案件調查法律文書中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規定申請和解。

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行政和解金應當優先用於賠償投資者損失。對於未造成投資者損失,或者投資者損失難以認定,或者行政和解金在賠償投資者損失後仍有剩餘的,應當上繳國庫。

加強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包括進一步完善迴避程序、告知程序、協商延期程序;明確行政和解程序終止後,證監會恢復調查、審理程序的,當事人在和解中所作的自認不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明確證監會無正當理由單方不履行行政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

明確記入誠信記錄的情形,如果行政相對人存在未按約定履行行政和解協議、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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