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手未動,營銷員筆代行?警惕,保險交易這種行為“代”不得

保單的簽署需要投保人親自下筆確認,不得由保險銷售人員“越俎代庖”。8月30日,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罰單發現,部分保險公司存在代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違規行為。根據不完全統計,僅8月單月涉及該項違規行為的罰單便有至少6張,其中有甚者是偽造監護人代簽了學平險保單。業內人士提醒,代簽保險合同將會影響其法律效力,從而侵犯消費者權利,包含了較大的風險隱患。

投保人手未動,營銷員筆代行?警惕,保險交易這種行為“代”不得

代簽亂象屢現 代理人鋌而走險為哪般?

一份江蘇銀保監局8月26日發佈的罰單顯示,長生人壽江蘇分公司保險銷售員楊美琴代替投保人趙某某在人身保險投保單、個人税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利益測算書、補充聲明、保險合同簽收回執上籤署投保人姓名,並因此“吃”下了0.3萬元罰單。

無獨有偶,8月8日,江西銀保監局對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連開三張罰單,就保險銷售人代替投保人籤合同等行為罰款達46萬元,兩負責人也被各自罰款1000元。

除此之外,8月初,一份涉及“學平險”的罰單內容,也引起了北京商報記者的注意。2018年和2019年,在某壽險公司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學《國壽學生兒童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及附加險中,共有74筆業務系統載明的代理人為昇華茂林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筆、2019年41筆。

罰單顯示,該公司留存的匯交申請書等材料中記載的上述業務的匯交人均為姚某,經查姚某不直接參與上述業務的保費收取工作,被保險人清單不是由其整理,匯交申請書中的“匯交人簽字/蓋章”欄目中的手寫簽名也不是其本人籤具。此外,該公司留存的上述業務的被保險人清單中的被保險人簽字,不是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本人籤具,實際均由該公司員工代簽。

為何保險銷售中屢屢出現“代簽”行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分析稱,除了消費者法律意識亟待加強外,該亂象的屢現或許與保險公司的考核激勵機制也有一定關係:“若考核激勵機制的導向讓營銷員急功近利,那麼他們就可能不顧法律風險,代替投保人簽名。”

買保險謹記親自簽名 以免合同效力引爭議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相關文件上簽字,以確保合同的效力。”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保險研究所研究員、保險法專家張俊巖表示,如果由保險銷售人員代簽投保單和其他合同文件,在保單簽發後,很容易因為投保單上非投保人本人簽名,而引發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對保險合同效力的爭議。

“此外,《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條款説明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也與投保單上所記載內容有關,因此應由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對於消費者投保過程中注意事項,張俊巖如是提示道。

“代簽名是違規操作,是被嚴格禁止的。而代簽名的保單,沒有法律效力的。”資深保險經紀人李玉直言道。

實際上,早在2000年7月,原保監會在《關於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規定,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願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據張俊巖介紹,2009年5月,原保監會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工作要求》中規定,銷售人員應確保投保人完整填寫投保單,閲讀並知曉保險合同內容,並親筆簽名。銷售人員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寫投保資料,不得誘導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單上簽字;2012年2月,《關於人身保險業綜合治理銷售誤導有關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做好風險提示工作,確保保險合同和投保提示書由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2013年1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中也規定,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張俊巖認為,總體來看,對這一問題的監管規定是很明確的。不過,他表示,投保人也應該注意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及業務流程的瞭解,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李玉也表示,消費者要謹慎對待保險合同,投保前的環節要自己完成,投保後,也要及時查看全部的保險合同,以此來保障個人權益不受損害。

專家建議:優化激勵、加強教育、提違規成本“三管齊下”

面對保險銷售中層出不窮的“陷阱”,除了提示消費者謹慎對待保險合同、保前保後親自確認簽署外,保險機構和監管部門又該採取何種措施應對?

從保險公司角度來看,朱儁生認為,險企應優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對保險營銷員的資歷做出一定要求:“保險公司畢竟要為代理人行為承擔管理責任,因此在對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方面做出一定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

李玉也建議,保險公司要在各個層面,要強調合規的重要性,強調監管的紅線,將對應的獎懲落實到位,在銷售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過程當中,做為一項重要常規工作來抓好。

除此之外,朱儁生還認為,監管部門可加大違規成本,讓公司以及營銷員自身意識到這一法律問題的嚴重性。“這種違規成本就能倒逼保險公司加強對代理人的管理責任,也能推動整個中國保險中介、保險代理人制度的改革,能建立起一個更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讓整個市場更加規範和理性。”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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