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8日電(李京澤 梁曉輝)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國旗法修正草案規定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根據國旗法修正草案,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大型羣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各類國旗。
國徽法修正草案進一步明確和限定國徽和國徽圖案的使用範圍,規定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商業廣告、日常用品和陳設佈置等不得使用國徽和國徽圖案。
此外,國旗法修正草案還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和公共衞生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致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致哀”。同時,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還包括:完善國旗、國徽尺度;增加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場合;明確國旗、國徽的監管部門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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