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港澳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在港刊憲公佈 7月7日生效

由 高會雲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香港7月7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7月6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刊憲公佈,《實施細則》於7月7日生效。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特區政府發佈消息稱,在6日首次召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會議上,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實施細則》包括執法人員及有關機構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等方面所涉及的內容。

  特區政府代表將向立法會議員講解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