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權利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有主商標及防禦商標等多件商標時,無論主商標是否達到馳名程度,必須遵守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對防禦商標進行真實、公開、合法的使用。反之,其將因不使用而無法獲得法律保護,喪失商標專用權。
案情簡介
因認為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夫山泉公司)核定使用在肉乾、肉鬆、罐裝水果等商品上的第7681367號“果園老農”商標(下稱複審商標)於2011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連續3年不使用,自然人薛某某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起撤銷申請。原商標局經審理認為,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未進行有效使用,決定對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農夫山泉公司不服,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複審,認為其“農夫山泉”品牌具有極高知名度,複審商標屬於其具有高知名度品牌中的有效商標,且該公司曾就複審商標與他人簽訂商標許可合同,證明其有使用複審商標的意圖,其註冊應予維持。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農夫山泉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被許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間內對複審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據此決定對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農夫山泉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出的複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提交了“農夫山泉”“農夫果園”品牌所獲榮譽、“農夫果園”品牌商品在京東平台上的銷售情況證明,據此主張複審商標作為其“農夫山泉”品牌的防禦商標,應當予以維持註冊,且農夫山泉公司在與複審商標核定商品關聯的商品上註冊並使用“農夫果園”商標,對該商標的使用可以認為是對複審商標的使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農夫山泉公司雖然提交了複審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合同的履行情況,其對於使用複審商標商品的銷售、宣傳情況均未提供任何證據,無法證實複審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存在真實、公開、合法的使用;農夫山泉公司在訴訟期間提交的證據均為“農夫果園”商標的相關情況,而非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的實際使用情況;農夫山泉公司提交的在複審商標核定商品關聯的商品上註冊並使用“農夫果園”商標,可以認為系對複審商標的使用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農夫山泉公司的訴訟請求。
針對一審判決結果,農夫山泉公司並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件分析
該案焦點問題是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是否進行了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由於農夫山泉公司在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行政初審及複審階段僅提交了複審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使得該焦點問題的答案一目瞭然。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僅能證明商標權利人與被許可人具有許可商標使用的合意,不能據此認定商標使用實際發生,農夫山泉公司在訴訟階段補充提交的亦是名下其他品牌的榮譽及使用證據。複審商標為文字商標,由漢字“果園老農”構成,與農夫山泉公司的“農夫山泉”商標差異較大,而且與其所主張在關聯商品上使用的“農夫果園”商標文字構成及排序不同導致呼叫、含義有所區別,未構成商標延伸註冊的情形。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制度意在督促權利人使用商標,避免商標資源的閒置浪費。實踐中,對於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的審查,相對寬忍。即便如此,農夫山泉公司提交的證據依然未能達到最低限度的要求,複審商標應被撤銷。
防禦商標是指起防禦作用的商標,但防禦商標未必都能起到防禦的作用,使用才是商標的生命,通過對使用的分析評價來衡量商標的價值再公平不過。當主商標的使用效果僅達到我國商標法維持註冊的程度時,主商標的知名度尚不足以導致其被摹仿,且主商標的存在已能阻止他人在相同及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對主商標進行象徵性使用或未投入商業使用的情況下,主商標被撤銷註冊的風險很高。一旦主商標被撤銷註冊,擁有防禦商標而起到的作用也不大。
事實上,當權利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有主商標及防禦商標等多件商標時,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對於使用證據的審查反而比權利人只持有一件商標時更為嚴格。該案中,農夫山泉公司主張複審商標系防禦商標,其主商標使用的法律效果應及於複審商標,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對這一説法均不予認可。農夫山泉公司對“農夫山泉”商標的使用使其客觀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該知名度不能天然及於其所有商標。商標權利人負有將註冊商標進行使用的義務,無論該商標是品牌的主商標還是防禦商標,都需將其進行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各方越來越重視商標權利,因此會有品牌方進行全類申請註冊或申請多件防禦商標的情形。使用才能彰顯、提升商標的價值,進而推動品牌的發展和擴張,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是對有限商標資源的浪費,終將會因不使用而失去保護,喪失商標專用權。在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制度面前,唯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對包括防禦商標在內的註冊商標進行使用,才是權利保護的正途。(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馬君麗)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