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讓蘇州高三女生小袁錯過了當年的高考。痊癒後,她將對方司機、車輛所屬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除了主張醫療費等常見項目外,還要求賠償重讀一年的誤學損失。
誤學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又該賠償多少錢?成為本案中爭議最大的問題。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對這一爭議問題給出了最終答案。
兩個月不能活動,女生遺憾錯過高考
2018年5月的一天早上,小袁乘坐爸爸的車出門。當行駛到一處匝道時,事故突然發生,旁邊一輛輕型廂式貨車突然變道造成輛車相撞,小袁和父親以及貨車司機朱某三個人都受了傷。小袁被診斷為頭部外傷,醫囑休息一月,受傷部位需兩個月不能活動。
“眼看高考就在一個月後,我卻不得已辦理了休學手續。”庭審中,小袁表示自己未能參加當年的高考。2018年9月經治療康復後辦理復學,重讀了一年高三。
生活、學習受到重大影響的小袁向虎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包括誤學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5萬餘元。
交警認定,貨車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
經查,肇事貨車登記所有人為某公司,當時開車的朱某是該公司員工。交警認定,朱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小袁的父親負次要責任。
小袁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其不需要父親承擔賠償責任。因小袁的父親也在本起事故中受傷,其表示不要在交強險中為其預留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合計194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2590.44元,因交警認定被告朱某負主要責任,故法院認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813.31元。
誤學損失參照全省人均消費支出標準
小袁因事故受傷未能參加當年高考,造成的誤學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又該賠償多少錢?成為本案中爭議最大的個問題。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袁系在校學生,因案涉交通事故復讀一年,增加了一年的生活消費支出。該筆費用已實際發生,因此,原告要求參照江蘇2019年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26697元/年計算其誤學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誤學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保險不賠償。那麼,法院會如何裁定呢?
法官介紹,誤學損失屬於交通事故引發的間接損失,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確實對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既然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該誤學損失的賠償,誤學損失則應由侵權人賠償原告。因被告貨車司機朱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擔70%的賠償責任,所以其應賠償原告18687.9元(26697元*70%)。而朱某系被告某公司員工,事發時其系履行職務行為,因此該賠償責任由被告某公司承擔。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1213.31元;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學損失18687.9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