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廣州日報】;
2018年,浙江諸暨次塢一個老人在超市買東西不付錢,現場被抓包後發病,家屬要求賠償近16萬元。
最近,這個案子判了!
老人在超市購物不付錢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時46分許,樓某某到某超市購物。9時41分許,樓某某進行購物結算,先結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銀員提醒下又結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別是筒骨和豬肝,後離開收銀處。
超市工作人員懷疑樓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讓防損員上前查看。經核查,樓某某的購物袋內還有兩件商品,分別為藕、洋葱。
超市負責人到現場後,讓樓某某到超市二樓辦公室接受調查。9時49分許,樓某某在超市員工的攙扶下到達二樓辦公室,後超市負責人和樓某某進行了談話。
老人向超市索賠近16萬元
當天9時54分許,樓某某出現頭暈,後有嘔吐、尿失禁等症狀。
9時56分許,超市負責人撥打110報警電話、120急救電話。期間,超市工作人員對樓某某實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氣等簡單救助。
10時03分許,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後和超市工作人員將樓某某抬到路邊大樹下,超市工作人員為樓某某墊放了紙板,一同等待120救護車救援,並由民警叫來衞生院的醫務人員為樓某某急救,直到樓某某被120救護車救走。
經醫院診斷,樓某某為腦幹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壓病、腦出血後遺症。
2019年3月5日,樓某某轉入杭州某醫院繼續治療。樓某某住院期間,超市工作人員給樓某某送去了2000元現金。 樓某某因為醫療費等損失的問題與超市協商不成,遂訴來法院,要求超市賠償各項損失159572.31元。
法院:駁回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
近日,該案判決結果出爐,諸暨市人民法院認為,樓某某存在不誠信購物行為,過錯在先,超市未對樓某某實施侵權行為,且在其病發後處置措施得當,故樓某某要求超市賠償各項損失159572.31元,依據不足,應當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樓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樓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紹興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來源:寧波晚報、諸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