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逐年上升 不要讓探望成為孩子心頭的痛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乎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寧,讓每一名少年兒童茁壯成長,也是全社會的共同心願。但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家庭結構的不斷變化,我國離婚率逐年攀升,離異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長,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而據北京市西城區法官介紹,審判實踐中,他們發現離異夫妻探望權的合理行使對孩子的身心健康至關重要。如何才能保證離異家庭父母合理行使探望權,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離婚率逐年上升

探望權糾紛增多

家庭是一個縮小的社會,是孩子面對的第一個環境,幸福美滿的家庭是孩子終生身心健康的基礎。但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家庭結構的不斷變化,離異家庭的數量也在不斷增長。據我國民政部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數量在2017年為369.3萬對,2018年為380.1萬對,2019年為404.3萬對。

不斷上升的龐大基數背後,是大量的離異家庭。在法律上,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導致對孩子的共同撫養無法繼續,如何實現不能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探望權至關重要。

“現實中,離婚雙方常因情感對立、積怨較深,出現隱匿孩子、拒絕探望等情況,這對家庭殘缺破碎的孩子來説無疑是雪上加霜,會給其幼小的心靈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我院民二庭作為專門審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的專業化審判庭室,自成立以來一直以維護和促進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為工作原則。2017年我院共受理涉子女探望糾紛案件193件、2018年共受理239件、2019年共受理306件,受案量持續增長。”西城區法院副院長王元田告訴記者。

他進一步指出,西城區法院通過對近年來審理的涉子女探望糾紛案件進行歸納調研,針對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發佈典型案例,提供法官建議,呼籲全社會的父母,在解除婚姻關係以後,仍然要將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放在首位,積極促成對方探望權的合理實現,將家庭不完整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給孩子一份完整的愛。

姐弟情感莫忽視

共處探望應提倡

趙先生與馬女士婚後感情一直不錯,不久便生育了一個女兒。國家全面放開二胎政策後,兩人為讓女兒有個伴兒,又生育了一個兒子,一家人其樂融融。但隨着孩子慢慢長大,二人經常因為孩子的教育和學習問題發生爭吵,最終導致感情破裂。馬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雙方經過協商,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約定女兒由馬女士撫養,兒子由趙先生撫養,雙方支付各自撫養子女的撫養費。但在探望權的問題上,雙方卻產生了嚴重的分歧。原因是趙先生覺得馬女士對兒子要求過於嚴苛,兒子不太願意與其單獨相處,不同意馬女士將兒子接走探望,認為馬女士只能來趙先生住處探望兒子。馬女士也以趙先生的性別為由,拒絕讓趙先生將女兒接走探望。

法院最終確定由趙先生和馬女士帶着各自撫養的子女前往對方住所或者公共娛樂場所共同探望。

法院認為,二胎家庭不應當忽視子女與子女之間,子女與父母之間的共同情感紐帶和聯繫。趙先生和馬女士的女兒和兒子年齡差距不大,平時感情基礎非常好,兩個孩子也表示非常想多見到彼此。結合趙先生和馬女士平時都是週末雙休的特徵,應當多創造機會讓兩個孩子經常接觸和交流情感。

“自我國全面實施二孩政策以來,我院受理的離婚、撫養權、探望權等案件中,涉及兩名子女撫養權歸屬認定及探望權行使的糾紛日益增多。二胎的出生讓本是獨生子女的未成年人既擁有父母的關愛又能享有兄弟姐妹之間的手足情。這種手足情在父母雙方離婚、各自撫養一名子女時遭到了阻隔。在兩個孩子分別歸父母一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行使不能簡單套用一個子女探望的既有模式。基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基本原則,在探望時,應當儘量讓平時不在一起生活的兩名子女團聚,多培養兄弟姐妹之間的情感。這樣不僅有利於兩個孩子的成長,也是對破碎親情的一種彌補方式。”西城區法院法官李嶽鵬建議道。

西城區法院法官陳依卓寧也認為,在婚姻關係即將解除的情況下,雙方應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育的原則,友好溝通,理性協商撫養權及探望權歸屬。尤其在有兩名或多名子女的家庭中,不能簡單認為一人分一個孩子比較公平,而應該充分尊重和維護孩子與父母之間的親情連接,遵從子女本身意願,將子女的精神需求、情感需求和教育需求放在第一位。如果父母雙方的品行素質、工作能力、經濟條件等方面差異較大,可考慮由一方直接撫養兩名或多名子女。“在審判實踐中,特別是二胎或者胞胎子家庭中,兩個孩子長期相互陪伴、共同成長,可以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礎。由父母雙方各自撫養一名子女是否會影響孩子心理健康也是法官作出判決時需要慎重考量的因素。”陳依卓寧告訴記者。

探望豈能成交易

莫讓親情受阻隔

張女士與周先生因性格不合,於2018年5月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子小周歸張女士撫養,周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4500元。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周先生可以隨時探望孩子,張女士應予以配合。但雙方離婚後,經張女士多次催要,周先生仍未支付小周撫養費。因此,張女士作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將周先生訴至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周先生依照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庭審中周先生提出,張女士自2018年8月以後,一直以各種理由阻止其探望孩子。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探望權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拒絕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與周先生離婚時自願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支付方式,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予以遵照執行。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司法實踐中,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以對方不配合其探望孩子為由拒不支付撫養費的情形時有發生,在另一方經濟條件不佳的情況下,很可能對孩子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對此,李嶽鵬解釋道:“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這説明,即使夫妻雙方離婚,撫養孩子或支付撫養費仍然是法定義務。本案中,小周生於2012年,至2018年張女士與周先生離婚時不滿6週歲,父母雙方均對其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有利子女是原則

探望方式不輕變

郭女士與譚先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關於子女撫養問題,雙方約定“女兒甜甜由譚先生撫養;郭女士可於每月第二個和第四個週五十八點前將孩子從譚先生處接走,並於每月第二個和第四個週日十八點前將孩子送回譚先生處;每年五一、十一假期,郭女士於假期第一天八點前將孩子從譚先生處接走,並於五一、十一假期最後一天的二十點前將孩子送回譚先生處”。

離婚後的三年時間裏,譚先生要求郭女士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即“十八點整”接走甜甜進行探望,但十八點整剛好是甜甜上課外補習班的時間,郭女士認為譚先生是故意以此為由不配合其探望,故起訴譚先生,要求變更探望方式為:“除節假日外每兩週週五甜甜放學時,郭女士可從甜甜學校將其接走,並於下週一早晨送甜甜至學校上學;每年元旦、五一、十一及偶數年春節在節假日前一個工作日甜甜放學時,郭女士從學校接走甜甜,並於節假日結束後一個工作日早晨送甜甜到學校上學;每年寒假、暑假放假的第一週郭女士可將甜甜接走一週,在放假前一個工作日甜甜放學時從學校接走,並於滿一週最後一天晚上將孩子送回譚先生處。”

民事裁判文書具有權威性、穩定性、嚴肅性的特點,本案起訴時雙方的生活狀況較離婚時並未發生重大明顯改變,不存在原有民事調解書客觀上無法得到履行的特殊情形,因此法院駁回了郭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離婚時雙方對探望孩子方式作出明確約定,是本着為孩子營造更好的生活學習環境出發,值得肯定。希望父母雙方能在離婚後始終堅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問題,共同協商解決存在的分歧,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探望時間和合理的探望方式,讓孩子能夠感受到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以保證孩子健康快樂成長。但如一方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另一方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的途徑予以解決。”李嶽鵬説。

陳依卓寧也建議,在確定孩子撫養權的同時,要明確約定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望權的實現方式。儘量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時間上充分溝通,形成比較具體的一致意見。同時約定,如果出現與探望時間相沖突的例外情形時,怎樣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時間上作出變通執行。在子女牴觸探望的情緒比較強烈時,建議探望方不要採取過激方式強行探望,影響子女正常學習生活,引發新的矛盾。要尊重並理解子女的意願和感受,通過電話或文字溝通逐漸打開孩子心結。在這個過程中,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也要耐心對孩子進行疏導教育,幫助其消除隔閡化解誤會。

而對於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了探望權的方式和週期的,父母雙方是否可以協議變更?

對此,西城區法院法官楊桂林表示,現行法律對探望權的規定較為原則化,這是因為探望權的內容本身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無法以法律規定窮盡豐富多樣化的生活事實。父母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基於子女權益最大化,經過平等協商確定有利於子女的探望方式、內容和週期,即使雙方因為爭議較大無法確定探望方案,法院會依職權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生活環境等綜合因素確定一個基本探望週期和方式。父母雙方在判決生效後,出於對孩子的關心和情感,只要是不損害子女身心健康,協商出不同於判決書法定的探望方案,當然不被法律所禁止。無論是子女撫養還是探望的問題法律都給予父母雙方平等協商優先適用的效力。

行使探望莫肆意

傷害子女終害己

張先生和黃女士婚後育有一女,女兒萌萌剛上小學。張先生與黃女士因家庭瑣事經常爭吵,二人感到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張先生就向法院起訴離婚。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女兒撫養權經雙方協商給了張先生,黃女士可於每月的單週週末將女兒萌萌接走探望。剛開始,萌萌被母親接走後送回來沒有什麼異常,但後來,萌萌只要被黃女士接走後送回來都會和張先生大吵大鬧,並經常謾罵張先生和摔打物品,性格也變得易怒和敏感,學習成績直線下降。焦急萬分的張先生專門為萌萌請來心理醫生,經過診斷才知道黃女士每次將女兒接走後都向其陳述大量關於張先生的負面信息,並引導女兒反抗張先生的管教,激化父女二人的矛盾。之後,張先生通過在女兒書包裏放置錄音筆將黃女士的言行全部記錄了下來,並起訴至法院要求立刻中止黃女士的探望權。

法院執行部門裁定暫時中止黃女士對女兒的探望權,以降低黃女士言論對女兒的不良影響,穩定孩子情緒,維護孩子心理健康。

法院認為,雖然張先生和黃女士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但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作為子女都是無辜的。離婚對女兒幼小的心靈已經是一次傷害,黃女士在行使探望權的過程中向女兒傳遞大量張先生負面信息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女兒的身心健康發展。從維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探望權的行使應當遵守有利子女的基本原則,不得濫用。

針對這種情形,李嶽鵬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司法實踐中,如果探望人以不當的方式引導子女,導致子女對直接撫養方的反感或者情感的波動,甚至產生極端行為和情緒,直接撫養方可以依法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中止非直接撫養方的探望權。

李嶽鵬還提醒離異家庭的父母,探望權是父母親權的自然延伸,但權利不得濫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應當以尊重子女意願和合法權益為原則。保障非直接撫養方的探望權同樣也是為了減少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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