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捅死情夫妻子,被判無期徒刑

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女子徐某認識有婦之夫潘某後,保持情人關係並同居。有一次,潘某妻子沈某看到,丈夫與徐某從酒吧裏出來,雙方扭打在一起,徐某持刀捅向沈某,造成沈某死亡。6 月 27 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無錫中院一審判處徐某無期徒刑。徐某提出上訴,江蘇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捅死情夫的妻子,她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徐某出生於 1989 年,事發前從事個體經營,租住江陰市。2016 年 10 月左右,徐某認識了潘某,後來兩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同居。潘某妻子沈某得知此事後,多次找到徐某,雙方發生過多次衝突。2018 年 6 月 1 日,徐某因瑣事與潘某發生爭執,當晚 10 點左右,潘某到江陰市一家酒吧,喊來徐某一起喝酒。兩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兩點左右,兩人從酒吧出來後,在路邊再次發生爭執。巧的是沈某正好騎電動自行車經過,看到徐某後,沈某便上前與徐某扭打在一起,潘某將兩人拉開。

徐某被潘某勸到車裏,她看到潘某想坐沈某的電動自行車離開,便開車撞向電動車,致使沈某與電動車倒地。沈某拿起一個簸箕柄上前,劃徐某轎車的車門和前車蓋。徐某見狀,拿了車上一把尖刀下車,與沈某扭打在一起。在扭打過程中,徐某持刀捅刺沈某胸部、背部等部位,沈某被刺傷後倒地,並報了警。之後徐某與潘某開車將沈某送到醫院,不幸的是,最終沈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沈某因胸、背部遭刺器刺戳,致左肺和心臟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無錫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死亡,徐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候接受處理,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無錫中院認定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徐某及其辯護律師表示,該案認定徐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沈某死亡是在奪刀過程中導致,沈某先動手,對案件的引發有過錯。另外,該案系情感糾紛引發,徐某積極送沈某就醫搶救,並在醫院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有自首情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江蘇高院經審理查明,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對於徐某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江蘇高院認為,徐某到案後多次供述,她在和沈某扭打過程中持刀朝沈某左胸上方、左側肩膀和手臂位置捅刺,後潘某上前抓她持刀的右手,將二人分開。相關證據足以認定沈某胸部致命傷是徐某捅刺造成的。另外,徐某明知潘某是有婦之夫,仍與其保持不正當關係並同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案發當晚徐某與沈某發生爭執被拉開後,又開車將沈某撞倒,致使矛盾升級,不能認定沈某有過錯。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後果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原審判決鑑於徐某作案後主動將沈某送醫院救治,並在醫院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對其從輕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適當,因此徐某及其辯護人請求改判或發回重審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江蘇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對徐某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最終,江蘇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女子捅死情夫妻子,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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