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運毒,毒販的手段可謂是無所不用其極。郵寄、夾帶,甚至是利用人體,將運毒者的身體作為“運輸工具”。
一旦毒品包裝在體內破裂,運毒者將立刻命喪黃泉。
近日,北京四中院審結了一起人體運毒案,22歲的被告人宋某因運輸毒品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未來大好青春將在獄中度過。
案情簡介
▲公安人員清洗宋某體內排出的毒品
2019年8月6日8時許,被告人宋某將毒品藏匿於體內後,持昆明南站至鄭州東站的車票,從昆明火車站乘坐G404次列車。當日14時20分許,列車行駛至武漢站時,宋某意圖下車,被列車乘警控制。當日16時許,北京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民警從鄭州東站上車將宋某抓獲。後宋某被帶至醫院,先後分四次從體內排出毒品可疑物47粒,經稱量,共計淨重301.56克。經鑑定,上述毒品可疑物為海洛因,含量為70.4%。到案後,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繳。
庭審中,被告人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確認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宋某在QQ上結識了指使他“帶貨”的人,但其並不明確知曉所帶之物為毒品,而且宋某是在被人用槍指着頭、威脅要報復其家人的情況下同意用身體運輸,是受他人指使、僱傭、脅迫運輸毒品,從中未獲取非法利益;涉案毒品未流向社會,沒有給社會造成實際危害;本案尚有同案犯未到案,不能準確認定宋某的地位,應對宋某從輕處罰;宋某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法庭對宋某減輕處罰。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後,對辯護人提出宋某是受他人指使、僱傭、脅迫運輸毒品的意見,因證據不足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宋某有自首情節,應當減輕處罰的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在掌握宋某運輸毒品的線索後,通知列車乘警對宋某進行盯控,乘警在宋某欲提前下車時將其控制,並交由隨後趕來的偵查人員,故宋某系被抓獲歸案,不屬於自動到案,不能成立自首,辯護人的該項意見,法院亦不予採納。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法院酌情予以採納。
2020年7月29日,北京四中院對本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宋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採用體內藏匿的方式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應予處罰。鑑於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北京四中院根據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瀟湘晨報綜合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