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1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特區立法會通過的《國歌條例》。該條例於6月12日正式刊憲實施。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國歌條例》。圖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
“我很高興《國歌條例》12日正式刊憲生效,這標誌着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也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林鄭月娥當日表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尊嚴是特區應有之義。
她表示,期望市民自覺尊重國歌,因此推廣國歌的工作至為重要。為了讓下一代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教育局會更新教學資源,並以通告形式向學校發出指示,支援學校教導學生。
特區政府新聞處6月11日發佈新聞公告表示,《國歌條例》為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尊嚴,增強公民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國歌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2017年在內地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特區立法會於2019年1月和2020年5月分別完成《國歌條例草案》首讀、二讀程序,並於6月4日三讀通過該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