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用病死豬肉,加工現場竟是如此噁心。誤食病死豬肉會給人們身體健康帶來很大傷害,然而為了謀取利益,仍有不少黑心商家販賣病死豬肉,更有甚者,為了拓寬銷售途徑,將病死豬肉加工成臘腸、臘肉等肉製品進行販賣。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由公安部2015年“利劍”行動第三批掛牌督辦的王某、徐某、陳某、朱某、任某、徐甲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
工廠用病死豬肉 加工現場竟是如此噁心
2015年1月,徐某、王某共同策劃收購病死豬肉加工成臘腸、臘肉銷售到市場上供人食用,從中非法牟取利益。
2015年4月,徐某、王某租賃福州市倉山區蓋山鎮某房屋作為臘腸、臘肉加工窩點,併到福清市城頭鎮向陳某、朱某購買病死豬肉,然後運回上述窩點加工成臘腸、臘肉,銷售到市場上供人食用。
2015年8月,徐某、王某先後僱傭任某、徐甲到該窩點,參與將病死豬肉放入攪拌機攪拌後,進行絞碎、醃製、灌腸、燻烤等一系列加工程序並製成臘腸、臘肉。
截至2015年9月15日,徐某、王某將病死豬肉製成的臘腸、臘肉拿到市場上進行銷售,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1萬餘元,任某賺取工資人民幣2500元。陳某、朱某明知徐某、王某購買病死豬肉用於加工成食品後供人食用,仍然從福清市城頭鎮、長樂市松下鎮一帶養豬場撿回病死豬並進行屠宰,然後在福清市城頭鎮巖兜村設置的屠宰窩點內將屠宰後的病死豬肉,以每斤人民幣1.5元左右的價格賣給徐某、王某,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萬餘元。
2015年9月15日17時許,王某、徐某再次駕駛麪包車到福清市城頭鎮巖兜村向陳某、朱某購買病死豬肉時被福清市公安局抓獲,公安民警從現場查扣到病死豬肉920公斤及作案工具藍色五菱牌面包車1輛、無牌正三輪摩托車1輛、鐵鍬1把、推車1輛、磅稱1台等。
當晚,公安民警又在福州市倉山區蓋山鎮吳鳳村一民宅的臘腸加工窩點內抓獲任某、徐某,並當場查扣到病死豬肉430公斤、臘腸2斤及作案工具銀灰色麪包車1輛、多用絞肉切機1台、攪拌機1台、冰櫃3台、電子枱秤1台等。經福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現場查扣的病死豬肉檢出圓環病毒2型。
法官説法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王某向他人收購病死豬肉,用於加工成食品銷售到市場上供人食用,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陳某、朱某明知他人收購病死豬肉用於加工成食品銷售到市場上供人食用,仍然向他人提供病死豬肉,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任某、徐甲明知他人收購病死豬肉用於加工成食品銷售到市場上供人食用,仍然予以提供幫助,參與生產、加工病死豬肉製品,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徐某、王某、陳某、朱某、任某、徐甲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徐某、王某、陳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任某、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王某能夠積極退贓並主動繳納罰金,對王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各人犯罪的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福清法院判決徐某等6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任某、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律點睛
什麼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應依具體情形承擔以下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