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港獨”小頭目參與旺角暴亂 將被追加多項罪名起訴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綜合

  梁天琦(中),後為梁頌恆。(圖源:香港大公網)

  海外網8月8日電“港獨”分子“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黃台仰等10人被控參與去年旺角暴動。案件7日早於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閉門審前覆核。散庭後據律師透露,被告梁天琦、容偉業、林倫慶、袁智駒4人將分別被加控襲警罪、串謀暴動罪、縱火罪。法庭將案件排期至10月14日進行閉門審前覆核。

  綜合港媒消息,第三宗涉及暴動罪的旺角暴亂案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早前經審訊被定罪的3名激進示威者,其中兩人被判入獄3年,另一人則因犯案時只得18歲,法官予以改過自新機會,判入教導所。“本土民主前線”兩名發言人梁天琦和黃台仰,“美國隊長”容偉業等,被控涉嫌於去年旺角暴亂干犯暴動及襲警等多項罪名,排期明年1月在高等法院受審。案件7日在高院以非公開形式進行預審,第二次非公開預審將在今年10月14日進行。據悉,梁天琦等被告將被加控罪。

  第三宗涉及暴動罪的旺角暴亂案3名被告運輸工人楊子軒(19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以及工人連潤髮(26歲),3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9日(年初二)凌晨於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聯同其他人蔘與暴動。有鏡頭拍到楊子軒和羅浩彥手持玻璃樽,站在示威者最前方,而連潤髮則被確認向警員投擲磚頭。

  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時指出,香港地方狹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動蔓延的速度可以非常快,造成嚴重後果,惟是案示威者非直接向警察擲物作對抗,暴力程度屬中等,遂將量刑起點定為3年半。

  “港獨”分子梁天琦(右),黃台仰(左)等10人被控參與去年旺角暴動(圖源:香港文匯網)

  近期鮮有露面的梁天琦、黃台仰,7日早如期到庭應訊。有一批逾10人的被告支持者,包括上月剛被判“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的馮敬恩,7日也有到庭聲援,但由於案件需閉門處理,支持者只能在庭外大堂等待。

  法庭進行逾四小時閉門處理法律程序。散庭後,有參與審前覆核的律師透露,本案10名被告均曾出庭應訊。控方在庭上提出申請,對四名被告加控罪名,分別是梁天琦被申請加控襲警罪,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林倫慶被申請加控串謀暴動罪,袁智駒被申請加控縱火罪。法庭決定,在10月時再進行閉門審前覆核。

  被告“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梁天琦在離庭前向媒體表示,他無法改變已發生的事,又承認“面對好多困難”。其後他與黃台仰一同離開。

  本案控罪指,被告黃台仰(22歲)、梁天琦(24歲)、容偉業(32歲)、李諾文(20歲)、盧建民(29歲)、袁智駒(25歲)、林傲軒(21歲)、黃家駒(25歲)、李東昇(24歲)、林倫慶(24歲)於2016年2月8日凌晨至9日早上,分別於旺角砵蘭街,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暴動。各被告分別被控煽動暴動、煽動非法集結、參與暴動、非法集結或襲警等罪名。法庭早前將案件排期於2018年1月15日審訊,暫定審期80天控方曾向。法庭表示控方證人多逾100名。

  “旺角暴亂”,暴徒翹磚頭大肆破壞街頭秩序。(圖源:香港東網)

  據海外網瞭解,2016年2月8日晚10時許,位於香港九龍區旺角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地帶,一些小販涉嫌非法經營,與到場執法的特區政府食環署職員發生衝突。大批所謂“本土派”人士到現場滋事,並衝擊在現場調停的警員。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生警民衝突,警方一度展示紅旗、施放胡椒噴霧,控制場面,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陸續驅散示威人羣,方才控制局勢。(綜編/海外網 侯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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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香港東網)

  海外網7月17日電據香港東網報道,香港 去年大年初一晚上至年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遭控以三項暴動罪,案件17日上午在香港區域法院裁決,其中第一、二及五被告被裁定暴動罪罪成;第三及第四被告則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7日判刑,因控罪嚴重,3人須還押,期間待索閲第一、二被告的教導所報告,以及第五被告的背景報告。

  據報道,5名男被告依次是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運輸工人)、陳紹鈞(48歲,無業)、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及連潤髮(26歲,工人)。他們共涉及3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蔘與暴動。

  法官裁定第一、二及五被告均有參與暴動事件。法官裁定當日有逾百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手持玻璃樽、霸路及有人向火堆投擲雜物等,場面相當駭人。而警方已多次作出警告,但示威者仍拒絕離開。示威者集結恃着人數眾多,互相支持,對抗警方的行動,當時他們非法集結,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也令他人擔心安危或財物會受破壞等,已構成暴動。

  首次涉及被告向警察扔磚

  此前據香港《東方日報》5月13日報道,本案控方12日於香港區域法院宣讀開案詞時,指出當時旺角街頭集結逾百人,大部分人戴上口罩,而案中的三名被告涉嫌向警員扔磚,另外兩名被告更疑各持兩個玻璃樽。參與驅散人羣的督察供稱,當時向人羣推進時遭石頭砸中三次。本案是在區院審理的第三宗“旺角暴亂”案件,而且更是首次有被控暴動罪的被告涉及向警員扔磚。

  控方開案詞指出,在案發的初二凌晨,旺角有人羣聚集,至早上6時45分,約一百人在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集結,大部分人戴上口罩,多人手持磚頭和玻璃樽等;當時街上有雜物被燃燒,產生大量濃煙,警方則在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築成防線。警方與人羣對峙期間,第一、第二及第五被告經常站在人羣最前方。第一、第二被告起初各手持一個玻璃樽,之後他們的玻璃樽各增至兩個。此外,第三至五被告則向警員扔磚頭。五名被告均在現場被警方拘捕。

  之後控方證人作供,隸屬機動部隊總部的督察王霖表示,當時有人向警員扔磚和玻璃樽,部分砸中警員手持的盾牌。警員和人羣之間有雜物燃燒,有人把持物扔進火堆助燃。王和其他警員多番向人羣推進,而人羣則向警員扔磚頭和石頭,隨即後退。

  王霖表示,他的左上臂、胸口及左大腿均曾被石頭砸中。王霖還曾站在高台向人羣發出警告,要求他們散去但未獲理會,期間人羣退至洗衣街。

  “旺角暴亂”,有暴徒用磚頭砸毀停泊在路邊的士及大肆破壞。(圖片來源:文匯網)

  大批“涉暴”者正排期審理

  另據香港星島環球網消息,“旺角暴亂”共造成90名警員及35名市民受傷。警方至今已拘捕至少89人,包括78名男子及11名女子,最年輕只有14歲,最年長70歲,分別涉及參與暴動、煽動他人蔘與暴動、藏有違禁武器、企圖縱火、刑事毀壞等罪名。

  據香港《文匯報》3月17日報道,香港“旺角暴動”中被指參與暴動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對象的兩男一女(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被裁定暴動罪罪成,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3月17日判處各被告實時入獄3年,成為“旺角暴亂”案中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

  被視為“旺角暴亂”的始作俑者、“本土民主前線”兩名發言人黃台仰、梁天琦,連同經常以“美國隊長”裝扮示人的工人容偉業,及另外7名被刑事起訴的“旺暴”示威者,分別涉及多項罪行,包括參與暴動、煽動暴動、非法集結、煽動非法集結以及襲警,案件已排期明年1月15日至5月14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遴選陪審團開審,預計審訊80天。

  另一宗涉及11人“旺暴案”,其中10名被捕男子涉嫌扔磚和破壞警車,被控以暴動和刑事損壞等共14項罪名,排期今年6月1日在香港區域法院開審,案中被告包括莫嘉濤(侍應)、李倩怡(學生)、鍾志華(工人)、何錦森(演員)、霍廷昊(侍應)、陳和祥(無業)、鄧敬宗(工人)、李卓軒(無業)、林永旺(電器工人)、葉梓豐(工人)以及吳挺愷(無業)。其中一名女被告李倩怡,早前在區院進行答辯時棄保潛逃,法庭已下令通緝。

  還有一宗5人“旺暴案”,涉案者楊子軒(運輸工人)、羅浩彥(運輸工人)、陳紹鈞(無業)、孫君和(旅行社職員)以及連潤髮(工人),全部被控以一項暴動罪,案件排期今年中在區域法院審理,即為本案。

  (2017-07-17)


  據海外網援引港媒報道,曾參與旺角暴亂的一名18歲香港少女1月起潛逃台灣尋求“政治庇護”。對此,台當局陸委會8日晚間急忙回應,對於港澳居民申請赴台,均設有相關規定,台當局會依法處理,但目前無相關庇護申請案。

  參與旺角暴亂的女被告李倩怡被指潛逃台灣(中間女子,圖片來自香港東網)

  旺角暴亂案唯一一名女被告失蹤

  香港警方在2016年農曆年間爆發旺角警民衝突事件後,曾拘捕91人,其中57人已經或正循司法程序處理,3名被告於今年4月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年;上月初,另一名被告亦被判暴動罪及縱火罪名成立,被判4年9個月。另一宗涉及11人的暴動罪案件,有關案件於6月1日正式開審。

  據香港《am730》報8日頭條報道,此案唯一一位女被告——18歲的李倩怡,從年初審訊至今一直沒有現身。

  報道稱,李倩怡被控兩項暴動罪和一項襲警罪,以3000元保釋候審。案件原於今年1月17日在區域法院再審訊,但其代表律師當時稱,從1月12日起已無法與李倩怡聯絡,法庭即下令通緝。其案件與另外10名同被控暴動罪等控罪者合併審理,但在本月1日開審時,李倩怡仍未現身。

  港媒:潛逃台灣尋求“庇護” 已被通緝

  《am730》報稱獲得消息,李倩怡疑棄保潛逃,持旅遊簽證往台灣尋求“庇護”。

  香港“社民連”前主席陶君行向該報證實,他曾接獲“台灣人士”消息,稱有一名來自香港的少女因參加旺角暴亂被起訴,並在應訊前持旅遊簽註到台灣,企圖逗留一段時間尋求“庇護”,並向他詢問意見。他則稱即使申請“庇護”成功,該少女日後只能留台,又稱該少女既已參與當日的行動,“難道沒有心理準備受法律制裁?”其後,他獲悉該少女輾轉向“時代力量”求助。

  有香港媒體報道稱,協助李倩怡的“港獨”組織“月光抗爭支援”早前曾向“時代力量”介紹該組織及李倩怡個案,希望“時代力量”提供協助。

  有港媒報道稱,李倩怡早前通過“港獨”組織向“時代力量”尋求協助(圖片來自港媒)

  《am730》向“時代力量”詢問此事,發言人李兆立對是否曾與李倩怡接觸不置可否,僅稱無從證實。

  “時代力量”代表8日又向香港東網表示,絕對與李倩怡潛逃台灣事件無關,也不想捲入“港獨”事件,不會再回應任何與旺角暴亂相關的事件。

  有香港媒體引述“社運界”流傳消息稱,台當局以李倩怡不涉遭迫害和不公平審訊,拒絕其申請。換言之,李倩怡在台灣容許逗留的期限一到,就要離開台灣。

  香港警方已將李倩怡列入通緝名單,當她經管制站出入境時,入境處將該人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香港警方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作評論。而在一般情況下,警方會根據案情,依循不同途徑追查在逃疑犯的下落,並將其緝捕歸案。

  台“移民署”證實:1月入台

  據海外網早前報道,李倩怡沒有政黨組織背景,應屬“本土派”素人,她是持旅遊簽證前往台灣。

  台“移民署”證實,李倩怡於1月入境台灣,現已找不到人。

  圖片來源:香港am730

  台“移民署”表示,如果李倩怡要提出政治“庇護”,聯繫主體是“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之後是陸委會、“移民署”等單位,會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提供緊急危害援助,即按“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此條文,去判斷受理案件是否適用。

  台“移民署”資料顯示,迄今共有8名港澳居民在當地逾期居留。但基於保障隱私,不會透露相關人士個人資料。

  陸委會急否認:未收到申請

  海外網指出,尋求“政治庇護”問題,結果可能不如預期,因為現行的台灣“難民法”只是已經“一讀”通過,但仍未正式成為“法律”,故台灣目前並沒有“政治庇護專法”;港台兩地同樣因為沒有“引渡”安排,意味李倩怡雖可能免被拘留,但她終須面對逾期居留等問題。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陸委會8日晚間表示,支持香港自由、民主及人權的普世價值,為台灣當局的一貫立場。對於港澳居民申請赴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均設有相關規定,台當局會依法處理,但“目前無相關庇護申請案”。陸委會指出,若有香港居民在台逾期停留,“內政部移民署”都會於查獲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律師: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6個月

  香港前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拒絕評論事件,但認為因涉暴動罪繼而棄保潛逃,是否能成為申請政治“庇護”的理據存疑。

  據大公報,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8日指出,棄保潛逃屬嚴重罪行,罪名成立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如果李倩怡是在“港獨”組織的協助下到台灣,根據法例,教唆他人犯罪案情更為嚴重,警方應深入調查並嚴厲執法,追究有關人等的刑事責任。

  香港律師黃國恩8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指出,棄保潛逃即違反保釋條件,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未依期歸押屬於刑事罪行。

  黃國恩表示,倘以簡易程序處理,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倘有人協助及教唆他人棄保潛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八十九條,刑罰將等同主體法例,但教唆他人犯罪一般被視為較為嚴重,其量刑亦會較重。

  香港律師、民建聯副主席張國鈞表示,法院在此前已審判的案件中,已清楚指出去年初的旺角事件屬於暴亂,倘以自己因參與事件被控而申請“政治庇護”,是沒有理據和站不住腳的。

  而一走了之並不能解決問題,倘被告人認為自己是無辜的,應該由法院去裁決,還自己清白,倘屬罪有應得,就應受到應得的懲罰。棄保潛逃屬於刑事罪行,除犯罪者外,教唆或協助他人犯罪者,其罪名與主犯相同。

  事件背景

  2016年2月8日晚10時許,位於香港九龍區旺角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地帶,一些小販涉嫌非法經營,與到場執法的特區政府食環署職員發生衝突。大批所謂“本土派”人士到現場滋事,並衝擊在現場調停的警員。

  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生警民衝突,警方一度展示紅旗、施放胡椒噴霧,控制場面,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陸續驅散示威人羣,方才控制局勢。

  旺角暴亂現場,參與者多為香港年輕人/資料圖

  事發後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2月9日早晨表示,嚴厲譴責事件,強調絕不姑息目無法紀的行為。14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回應旺角騷亂時指出,對事件感到震驚及痛心,強烈譴責暴力行為,又認為“香港不能亂”是最大共識,不會容忍“極少數激進分離分子”毀壞香港法治,認為他們帶有恐怖傾向。時任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在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香港社會普遍對暴行進行強烈譴責,對警方表示全力支持。香港是法治社會,中國中央政府相信並堅定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和警方依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香港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香港社會大局的穩定。

  (2017-06-09)


  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

  海外網6月5日電去年農曆新年初一至初二期間在香港發生的旺角暴亂中,第4批涉及10名被告的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科技庭續審。案發當晚在場的警司莫慶榮出庭作證,稱事發時,示威者向警察投擲大量磚頭導致警員受傷。

  據香港電台報道,首名作供的控方證人、案發當晚在現場的警司莫慶榮表示,凌晨4時許,警方在山東街和西洋菜街設置防線,示威者突然向警察投擲大量磚頭,但前線警員只有圓盾,為顧及生命安全,警員沿山東街入彌敦道南行線一路撤退,其間示威者繼續擲磚頭,有警員包括他自己都受傷。他説,擲磚的示威者“為數相當多”。

  莫慶榮在庭上指出,自己於2月8日晚休假,但警方在農曆年前已得悉無牌小販會在奶路臣街和砵蘭街附近擺攤,並獲社會人士支持,警方內部評估此次會構成風險,並派出一小隊機動部隊警員到場支援,而他自己即使休假,也到現場視察,處理一宗的士交通意外後,現場人士隨即佔據道路,最少50人身穿藍色寫着“本土”兩字的衣服,戴上口罩,他們情緒激動,不斷叫囂,隨後約250名警員到場增援。

  據海外網此前報道,旺角暴亂中一宗案件涉及10名男被告,被控暴動、刑事毀壞、襲擊致身體造成傷害及襲警等共14項控罪。案件於6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首被告莫嘉濤承認一項襲警罪,其他被告都否認控罪。由於首被告否認其他控罪,因此就其認罪的判刑,將會押後至審訊完結才處理。

  10名被告依次是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17至70歲),控罪指他們在去年2月9日(年初一)在旺角參與暴動、襲擊警長曾家輝和刑事損壞警車等。本案原有11名被告,但因第2被告李倩怡(女,17歲)已潛逃,故是次實際受審只有10人。除吳挺愷外,其他9名被告今(1)日會答辯。

  據海外網瞭解,2016年2月8日晚10時許,位於香港九龍區旺角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地帶,一些小販涉嫌非法經營,與到場執法的特區政府食環署職員發生衝突。大批所謂“本土派”人士到現場滋事,並衝擊在現場調停的警員。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生警民衝突,警方一度展示紅旗、施放胡椒噴霧,控制場面,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陸續驅散示威人羣,方才控制局勢。(綜編/海外網 吳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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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5)


  去年大年初一晚上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圖片來源:東網)

  海外網6月2日電去年大年初一晚上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10名被捕男子涉嫌扔磚和破壞警車,被控以暴動和刑事損壞等共14項罪名,案件今(2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第11名被告吳挺愷今承認一項暴動罪,他另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保留法庭檔案內。案情指出,他追趕後退的警員和並3次扔磚。

  吳挺愷的判刑押後至整個審訊完結才處理,法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12日再訊,期間他准以原有條件保釋,但期間不準離港。

  本案原有11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17歲至70歲)。他們共涉14罪,包括10項暴動罪、2項襲警罪、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和1項刑事毀壞罪。控罪指他們在去年2月9日(年初二)在旺角參與暴動、襲擊警長曾家輝、警員黃永浩和彭德政,以及刑事損壞警車。涉及兩項暴動罪的唯一女被告李倩怡(17歲),於本年初已未有到庭應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

  昨日(1日),本案件首被告莫嘉濤承認一項襲警罪,其他被告都否認控罪。就首被告承認的襲警罪案情,指有警員在2016年2月9日早上5時,在彌敦道南行線近豉油街交界組成防線,和西洋菜南街的集結人士對峙。首被告走到防線後方,向警員黃永浩投擲物品,擊中黃前面的鐵馬再彈開,造成巨響。首被告被黃和其他警員制服

  據海外網瞭解,2016年2月8日晚10時許,位於香港九龍區旺角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地帶,一些小販涉嫌非法經營,與到場執法的特區政府食環署職員發生衝突。大批所謂“本土派”人士到現場滋事,並衝擊在現場調停的警員。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生警民衝突,警方一度展示紅旗、施放胡椒噴霧,控制場面,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陸續驅散示威人羣,方才控制局勢。(綜編/海外網 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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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