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一起平安人壽拒賠案引發了轟動,也引來了激烈討論。
投保了平安人壽的平安福及其附加險的馬某,之後因突發腦梗塞住院治療,向平安人壽申請理賠。
結果,平安人壽調查發現,馬某在投保前3年,就有門診病歷記錄顯示腦梗死,和出險疾病一致,因此以未如實告知腦梗死病史為由拒賠。
但馬某表示,投保前的腦梗死病歷記錄並非自己的疾病,而是當時將醫保卡借給父親使用才留下的記錄。但平安人壽依然拒賠。
於是,馬某提起訴訟,並提交了父親住院信息一覽表、住院病歷、出院證明、衞生院的診斷證明書、證人醫師的執業證及證言等一系列證明材料,證明病歷本上留下的記錄的確是借給父親使用留下的,而非本人。
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均判處平安人壽應履行賠償責任。
拒賠案件時間軸
這起案件的一個焦點問題就是,醫保卡借給他人看門診,究竟在法律上是否允許呢?在投保前醫保卡借給他人看病留下記錄,未來出險時,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呢?
我們要知道,保險公司對於被保人醫保卡外借是一種很忌諱的行為。保險公司理賠調查最大的依據就是就診記錄,如果被保人醫保卡外借,會讓保險公司在調查時界定困難。
因此,很多保險公司在面對投保人告知有醫保卡外借行為時,出於道德風險考慮,基本都是直接拒保處理的。
那在法律層面上,是否允許醫保卡外借呢?
《社會保險法》第88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騙取數額較大,還將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處以相應的刑罰。
因此,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醫保卡外借,判斷該行為是否違法的關鍵在於是否存在"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我們的醫保賬户可以分為個人賬户和統籌賬户,目前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30%是計入個人賬户的,單位繳費的70%和財政補貼則進入統籌賬户。
目前,門診看病用的是個人賬户裏的錢,住院用的則是統籌賬户裏的錢。
統籌賬户裏的錢,是屬於全體參保人所有的。如果把醫保卡借給別人住院使用,就屬於騙取醫療保障金的行為。
個人賬户裏的錢,是屬於個人所有的。《醫療保險條例》第22條有明確規定:個人賬户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餘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户的資金餘額可以繼承。
可以繼承,説明醫保個人賬户屬於個人財產。
醫保相關法律規定
但實際上,由於《社會保險法》對於醫保個人賬户能否外借沒有明確説明,各地方對門診看病能否讓家人使用自己醫保卡的規定也不一致,導致門診看病這塊存在很大爭議,如果外借他人看病也極易引發保險理賠糾紛。
這一現狀,有可能很快就要得到改善了。
近日,醫保局發佈了《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設計增強門診共濟保障功能、改進個人賬户計入辦法、規範個人賬户使用範圍、加強監督管理、完善適合門診就醫特點的付費機制等五項。
具體的內容就不詳細展開來説了,我就説三個核心要點:
目前我們個人賬户是由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30%計入個人賬户,徵求意見稿則要求個人繳費仍計入個人賬户,單位繳費全部納入統籌賬户。改革後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個人賬户累積賬户變慢,統籌賬户累積速度變快;
建立完善普通門診統籌保障機制,從高血壓、糖尿病等羣眾負擔較重的門診慢性病入手,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支付比例從 50%起步,並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門診納入統籌,意味着明確了即便是門診,醫保卡也不能隨意借給外人看病;
擴大個人賬户的使用範圍,由職工本人擴大到支付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費用,同時還將探索個人賬户用於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這將改變各地個人賬户使用規定各自為政的情況,從國家層面上統一了個人賬户的使用對象,允許直系親屬使用。
這些醫保改革的重大變化不是突發奇想就制定出來的,今年2月25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就已經提出要逐步將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建立健全門診共濟保障制度。
因此,這次的徵求意見稿正是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正式落地。
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將對商業保險的核保和理賠產生深遠影響。
改革後,全國醫保政策允許醫保個人賬户給直系親屬使用,保險公司將不能再因被保人醫保個人賬户借給家人使用而拒保或拒賠。
因此,類似文章開頭提到的平安保險拒賠案的理由將不再成立,因為國家法律已經允許了這一行為。
不過我們需要注意是,政策將允許直系親屬使用本人醫保卡,而非旁系親屬或朋友使用。如果讓他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使用醫保卡,甚至動用了統籌賬户,仍然屬於違法行為,會對保險理賠產生影響。
總之,此次醫保改革釋放出很多積極的信號。隨着改革深入,也有望根治醫保卡外借保險賠不賠這一頑疾。具體會產生多少影響,還需等待正式稿出台後再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