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規定確保公平、公正、有效處理案件——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五

  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 題:訴訟程序規定確保公平、公正、有效處理案件——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五

  新華社記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章對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作出規定。如何理解其中有關香港特區管轄案件訴訟程序的內容,是輿論關注的熱點之一。新華社記者採訪了有關法律專家,對此進行了梳理分析。

  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

  香港國安法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專家分析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較其他案件更復雜、敏感,必須選擇業務能力更強、經驗更豐富的法官審理。被指定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會對國家安全案件的性質、特點、處罰等進行深入研究。這有利於保持案件審理和判決的專業性與一致性,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有效處理。香港本地司法實踐中,指定法官審理某類案件已有先例。

  武漢大學副校長周葉中説,根據“一國兩制”制度安排,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主要體現在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完成法官的人事任免、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終審權、特區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三個方面。香港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實際上是從香港特區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使之擁有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資格,而非指定某個特定法官審理某個特定案件。因此,既不會影響特區依法任免法官,也不會影響特區法院的獨立終審權,更不會影響法官在具體個案中的獨立審判權。

  “這是行政長官作為特別行政區首長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直接體現,也是對過去一個時期香港司法界出現個別法官不當裁判行為的回應和規範。”周葉中指出,所謂“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之説,顯然是對這一制度的誤解。

  專家還強調,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不能有任何危害國家的言行,否則,即便獲指定,也會被立即終止其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資格。這是香港國安法的本質要求,只有堅定維護“一國兩制”、堅決捍衞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權威的法官,才能做到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

  審理國家安全案件以公開審判為原則,不公開審判為例外

  香港國安法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

  專家認為,審理犯罪案件以公開審判為原則,是司法公開透明的重要保障之一,但各國法律也多有例外的規定,如基於公共秩序、國家安全、保護當事人隱私、保護未成年人等原因,可規定案件不公開審理。香港國安法相關規定與國際通行的司法原則完全一致,與香港現在普通法規定也不相違背。

  華東政法大學校長葉青説,不公開審理不等於秘密審判,只是禁止媒體和公眾旁聽,案件仍然開庭審理,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仍然參加法庭審判,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而且,判決結果是公開的,有沒有構成罪名的事實和證據、刑罰種類都可以通過公開判決書披露,均具有透明性。

  限制採用陪審團制度

  香港國安法規定,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以不採用陪審團制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判。

  專家指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為往往涉及國家秘密,如由陪審團審判,可能導致國家秘密泄露;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具有涉外因素,情況較複雜,有時涉及國與國關係,不適宜由陪審團審判;恐怖活動犯罪通常是一種有組織犯罪和暴力犯罪,陪審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可能受到恐怖活動組織威脅。從外國司法實踐來看,一些國家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判程序中,也採取了限制陪審團審判的做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説,香港國安法賦予律政司長在法定理由下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的權力,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和可操作性。這並非對香港普通法下陪審團制度應用的限制,更不是對香港司法精神的違背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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