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今年3月,江蘇常熟一男子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一看訴狀,竟是兒子起訴要求自己支付撫養費。可男子早在十年前就與前妻離婚,且當時並未生育子女,這個現在九歲的親兒子又是從何而來?為何如今才來向自己索要撫養費?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這是近期江蘇常熟法院調解的一起撫養權糾紛案件。據悉,原告小汪的母親汪某與被告陳某於2009年8月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兩人於2010年6月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在當時二人的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中約定為“未生育”。後汪某又與他人再婚,並於2011年1月1日生下兒子小汪,之後又與第二任丈夫包某生下一女。陳某也在與汪某離婚後再婚並生育了子女。
汪某稱,其在2010年與陳某協議離婚時就已經懷孕,生下小汪時已經與第二任丈夫包某結婚,所以孩子出生證明上登記的父親是包某。2013年經鑑定,包某與小汪之間無親生血緣關係。2019年,汪某與包某離婚。
因身體不好、收入不穩定,汪某沒有能力獨自撫養小汪,因此以小汪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第一任丈夫陳某支付小汪從出生到2019年1月底每月1000元撫養費合計108000元,並要求從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為證明上述情況,汪某提交了醫院的診斷報告、孕期初診記錄及小汪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
被告陳某辯稱,離婚時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汪某已經懷孕,申請對小汪與其的親子關係進行鑑定。後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持陳某為小汪的生物學父親。
6月29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陳某支付原告小汪出生至2020年6月30日的撫養費共計人民幣68400元(分期履行);被告陳某自2020年7月起支付原告小汪撫養費每月人民幣600元,至其18週歲時止。
現代快報記者從常熟法院瞭解到,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法官介紹,本案中,小汪雖然是在母親汪某與父親陳某離婚後出生,但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及司法鑑定結果,親生父親陳某應依法對小汪承擔撫養義務,支付相應費用直至其成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訊員吳皆與徐宇紅現代快報+/ZAKER南京記者高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