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女員工懷孕期間被辭退,公司索賠13萬,法院判決公司符合流程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孕婦一直是受保護的羣體,她們很辛苦,為家庭孕育着新的生命和希望。近日,山東平度市的李女士卻沒有享受到孕婦該有的優待,反而在懷孕期間被自己的公司辭退。李女士已經在這家公司工作了五年,更離譜的是,公司還向李女士索賠13萬元。7月8日,多家媒體已證實該事件。


員工懷孕被禁止進入公司,還被強制辭退,公司索賠13萬

據李女士的丈夫劉先生介紹,李女士2013年11月入職,工作一向沒有問題。2018年8月,李女士發現自己懷孕,於是向公司申請不加班,但遭到拒絕,公司還強制李女士簽訂加班協議。

李女士説:“去年,公司的保安突然不讓我進入公司,當時我沒想到,但是怎麼説也沒用,沒辦法我就報警了。”

李女士提供了當時的報警記錄,報警時間是2018年9月18日8時20分.


根據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顯示,李女士從2018年9月19日起,擅自離崗、多次曠工,未辦理公司請假手續,公司於2018年9月28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通知書中還寫明,李女士給公司帶來鉅額經濟損失,經過核算數額為131652元。

但根據李女士的住院病歷限時,2019年2月,李女士早產分娩,這就能夠確定李女士是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


對於公司所説的曠工、擅自離崗等問題,李女士表示非常委屈。她的丈夫劉先生介紹:“我妻子本來做的是質檢崗,但是懷孕之後,公司把他調到車間貼膜作業,那裏整天接觸的都是化工原料,這不是故意的嗎。”李女士認為公司這樣的安排有損於自己的身體和胎兒的健康,就拒絕調崗,隨後公司以此為由不讓李女士進入公司,還不讓她在公司就餐。


公司辭退孕婦,法院判決符合流程

據李女士透露,公司通過加班、調崗、不讓進廠等手段,變相逼迫李女士離職。

該公司人事部門稱:“李女士已經被辭退,但是屬於正常流程。”

遭受到這樣的不公正待遇,李女士向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最終裁定公司辭退李女士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但讓人意外的是,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稱,該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辭退與開除有本質區別,一詞之差相去甚遠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嚴厲的處分。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開除具有懲罰、處分的性質,而且要記入勞動檔案中,對個人今後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較嚴重的影響。而辭退則沒有這麼嚴重的性質。此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辭退員工本人。既不允許當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天就將勞動者掃地出門的情況出現,也不允許沒有任何正當法定理由,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行為。用人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支付1個月工資外,還應支付按工齡計算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法院判決依據《勞動合同法》,李女士吃啞巴虧

單位無故解除孕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並且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本人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準備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孕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也是可以辭退孕婦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