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噹噹網的一起變性員工勞動爭議案件在網上引發了熱烈討論。
噹噹網男員工高某某曾在2018年實施變性手術,遂請假修養2個月,期間主管同意休假,而員工關係管理員卻一直“不同意”高某某休假。此後,噹噹網以“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隨後該員工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一審判決,噹噹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與高某某的勞動合同;又於今年1月二審判決(終審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法院稱,高某某有權以女性的身份進行如廁,其他同事也應當接受高某某的新性別,以包容的心態與其共事。
在二審中,噹噹網又提交了多份新證據,認為高某某請假過程違規,因此解除合同合法。同時高某某的工作崗位為產品總監,噹噹網公司產品部的最高負責人,也是唯一負責人,該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目前該崗位已經被他人替代,且高某某已經離開該崗位14個月時間,故其本人及身體原因也無法繼續履行。
高某某則認為,噹噹網解除合同的原因其實是就業歧視。她出具了當當網公司於2019年7月22日給自己發送的函件,其中有這樣的話語。
“高某某先生,您好!近期國航航班,發生了精神病員工嚴重侵害正常人合法權利情況,噹噹在做安排您返崗時,同時需考慮公司近千名員工的合法權利。”
“您作為精神病人,享有精神病人的權利。噹噹作為僱主,需要保護全體員工的合法、正當權利。這種權利的體現,不僅僅是精神病人發作時其他員工不受侵害,還要包括其他員工不在恐懼、不安、倫理尷尬的狀態下安心工作。為了安全環境,您自行配備安保人員?還是您作為精神病患者,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介入?”
“女同事堅決反對您使用女廁所,男同事反對您使用男廁所。過往,公司在支持殘疾人就業方面,如辦公環境、如廁條件,做了很多努力。變性人如廁,如何做到、並尊重和保護其他員工的權利及意願,請您及您的律師提供方案。”
噹噹網在函件中還表示,將通過公司董事長、北京市政協委員俞渝,請北京市政協監督本案審理,切實保障噹噹網其他員工權利。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噹噹網雖然有關於請假的規定,但將未完成審批流程不到崗一律等同於曠工具有較大的爭議,高某某就此提出的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質疑具有合理性,故上述規定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法院認為,高某某所患的易性症是一種少見的性別身份認同障礙,屬於精神類疾病。根據原國家衞生計生委辦公廳發佈的《性別重置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之規定,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手術對象應當滿足的條件包括對性別重置的要求至少持續5年以上且無反覆過程,術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療1年以上且無效等。由此可見,在術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療1年以上且無效的情況下,選擇繼續進行心理治療還是做性別重置手術對於高某某而言無疑是一個重大的人生抉擇,故高某某關於“醫生曾告知其做手術前最後一刻都可以反悔”的陳述具有合理性,因此即便是否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系來自於高某某的主觀抉擇,但抉擇的確定時間只能來自於其做手術前的最後一刻,這與進行普通常規手術具有極大不同。
由此,雖然高某某選擇進行性別置換手術並非突發事件,但私密性和抉擇的難以確定性,決定了高某某選擇手術當天向主管領導口頭請假,並於事後申請線上審批的行為符合一般人的邏輯和認知,其行為具有合理性。
噹噹網公司主張高某某於2018年7月25日提交的出院證存在人為遮擋導致無法完成病假審批流程,高某某則解釋稱其之所以將出院證中“診斷”欄內容及“今後注意事項”欄第2點遮擋,系基於其心理上還不想讓他人知道其進行了性別置換手術。考慮到大眾對性別置換的認知和接受程度,以及高某某在性別置換手術後所需要的心理調適過程,法院認為高某某的解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高某某在噹噹網公司提出質疑後亦補交了未加任何遮擋的病情證明單,噹噹網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經充分了解了高某某申請病假的原因,其作為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已經得到實現。
噹噹網公司認為高某某所擔任的產品總監一職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該崗位已被案外人崔某某替代,並據此主張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高某某則對其所擔任的產品總監一職被崔某某替代的事實不予認可,但主張即使其崗位被崔某某替代,其亦可以接受崔某某原任的UED崗位或者其他崗位。在高某某同意接受其他崗位,噹噹網公司亦同意商量的情況下,現有證據並不能證實高某某進行性別置換手術後不能適應噹噹網公司的工作強度,高某某究竟能否適應噹噹網公司安排的工作需要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後才能判斷,而不能陷入高某某尚未恢復工作就預先判斷其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邏輯思維。
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維持了一審判決,判決噹噹網應當繼續履行與高某某的合同,但對一審中認定的爭議期間應支付工資數額作出了一定調整。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最後,北京二中院還寫下了一段近千字的話:
現代社會呈現出愈加豐富多元的趨勢,我們總是發現身邊出現很多新鮮事,我們又會學着逐漸的去接納這些新鮮事,除非它威脅到了他人、集體、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也許正是我們對很多新鮮事的包容,才奠定了文明的長遠發展和社會的長足進步。
我們習慣於按照我們對於生物性別的認識去理解社會,但仍然會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體驗來表達他們的性別身份,對於這種持續存在的社會表達,往往需要我們重新去審視和認識,這種重新審視和認識或許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但確實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包容,我們也確有必要逐漸轉變我們的態度。
因為只有我們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擁有更加豐富的文化觀念,才能為法治社會奠定寬容的文化基礎,這或許就是有學者指出“社會寬容乃法治之福”的邏輯。我們尊重和保護變性人的人格、尊嚴及其正當權利,是基於我們對於公民的尊嚴和權利的珍視,而非我們對於變性進行倡導和推廣。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關於公民手術變性後變更户口登記性別項目有關問題的批覆》為變性人在户口登記中進行性別項目變更提供了明確依據、原國家衞生計生委辦公廳發佈的《性別重置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則為易性症患者進行性別重置技術提供了醫療技術規範。而如變性人作為勞動者,其就業的權利也應當受到法律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上述法律條文雖然並未明確規定勞動者不因變性而受歧視,但勞動者因為進行性別置換手術而轉變性別並獲公安機關認可後,其享有平等就業不受歧視的權利,應系其中之義。
本案中,噹噹網公司於2019年7月22日向高某某發送的函件中提及了“精神病人發作,其他員工的恐懼、不安和倫理尷尬,如廁問題”等內容,導致高某某據此主張受到了噹噹網公司的就業歧視。在此,本院呼籲並相信噹噹網公司及其員工能夠發揚“開放、平等、協作、快速、分享”的互聯網精神,以更加開放、寬容的心態面對高某某,在高某某能夠勝任新崗位的前提下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本院亦提示高某某要珍惜社會給予的尊重和保護,在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不要濫用權利,以更加坦誠、平和的心態面對噹噹網公司,力爭在新的崗位上取得更優異的成績。
這段判決詞也獲得了一些網友的認可:我們也許不提倡變性,但我們包容並尊重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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