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6月7日訊(通訊員陳怡 馬劦 記者萬凌雲) 民間借貸是一種合同行為,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形成借款借據,但因借款借據而發生的紛爭也不少。7日,鎮江丹徒法院介紹一起案情,市民蔡某以一份《收條》將常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3萬元借款以及利息。最終主審法官“察言觀色”,秉公斷案。
院方介紹,2010年上半年,被告常某因資金週轉之需,向原告蔡某借款累計30000元。2010年5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1份,載明“今收蔡某人民幣共計叁萬元整,常某”等內容。2011年1月,被告再向原告出具沒有抬頭的便條一張,載明“2010年已付8月份利息,常某”。
2014年8月,原告因向被告討要借款發生衝突,原告報警後,派出所出警處理。出警經過記載:“蔡某自稱與常某有債務糾紛,其討要3萬元欠款未果”等內容。
2014年間,原告兩次訴至鎮江丹徒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30000元以及利息,但均因被告無法送達無果。2019年11月20日,原告再次訴至丹徒法院。
在收到卷宗的第一時間,民一庭法官曾紀雄就發現這起案件異於正常民間借貸,也與日常生活經驗不符。通常原告都是憑據《借條》來主張權利,而此案件的證據卻是《收條》以及一張沒有抬頭的便條,有多年辦案經驗的曾法官當即警覺起來。
庭審時,在查明案件事實環節,曾法官對雙方的發問深入各個細節,並“察言觀色”,仔細觀察原被告的情緒、動作、表情。
蔡某訴稱:雙方因是鄰居關係才同意出借款項。借款時要求常某寫借條遭到常某拒絕,雖然最後出具了條子,但在自己主張權利時才發現是收條,便要求常某更正,但又遭拒絕。
常某則辯稱:該《收條》是蔡某向他借款,歸還完畢後因為把欠條弄丟了,就讓他出具一份收條。在那之後他向蔡某借款1萬元,並按照蔡某要求書寫利息條子即那張沒有抬頭的便條,且該1萬元已歸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庭審中,原告對被告借款的時間、方式及經過均能詳細描述,而被告對其陳述將款項出借給原告的時間、出具利息字條的原因等均陳述記不清楚了。並且,在蔡某提供的錄音記錄中,其向常某催要還款時,常某口頭承認了借款的事實。
據此,可以推定那張沒有抬頭的便條,就是常某向蔡某出具欠付的2010年9月之後的借款利息説明。
故此,綜合案件情況,法院對原告陳述的該《收條》系借款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常某償還蔡某3萬元以及利息。收到判決書後,上訴期限還未屆滿,常某明確表示服判息訴,並且迅速履行了償還義務。
法官就此提醒,“借條”與“收條”雖只有一字之差,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在與人交往的過程中,對有文字內容的字據需看仔細,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查無實證,且不至於在將來的訴訟中處於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