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該寬則寬、當嚴則嚴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記者 李萬祥)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8日公佈4件“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性案例,供各級檢察機關參照適用。據悉,兩年多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量刑建議採納率不斷提升,保持在較高水平。其中,今年以來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93.47%。

  今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結人數佔同期刑事案件辦結人數的83.27%。2019年1月至今年10月,法院審結的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89.52%。

  4件指導性案例分別為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案,錢某故意傷害案,琚某忠盜竊案,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介紹,這批指導性案例以問題為導向,重在彰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某一或某幾方面的制度價值,體現對不同類型認罪認罰案件的指導,側重闡述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履職情況,對普遍性、爭議性問題進行適當延伸,增強了指導性和普適性。

  苗生明表示,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

  指導性案例明確,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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