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紀的英國,當有人面對應被判絞刑的指控時,標準的辯護方式是要求“牧師特權”。
這種辯護最初旨在減輕對神職人員的懲罰,但從16世紀時開始適用於普通信徒。
在1706年之前,神職人員和其他有文化的市民如果犯了較輕的罪行,有可能通過請求“牧師特權”來逃避處決。
這種古老的特權允許神職人員在教會法庭受審,而不必接受世俗審判。
規定要求主張牧師特權的人接受一項讀寫能力測試,包括朗誦一段《聖經》,通常是讚美詩第51篇,即所謂的《劊子手之歌》。
到了18世紀,這種寬恕只允許適用於初犯。
以過失殺人罪為例,獲得牧師特權的罪犯手上會被烙上字母M(代表過失殺人),或被處以流放,或者同時接受以上兩種懲罰。
正如現代歷史學家瓦妮莎・麥克馬洪指出的,過失殺人罪是一種“純粹由16世紀造出來的來的”罪行,“與可饒恕的殺人行為以及正當殺人不同,過失殺人仍然是一項重罪,嚴格來説應該同其他重罪一樣被判死刑”。
牧師特權的普遍應用為大量被判死刑的人換取了替代性懲罰。
1706年的法案廢除了讀寫能力測試,此舉或許從絞刑架上拯救了很多文盲罪犯。但另一方面,通過擴大對死刑的適用範圍,“大人物一隻手給的,另一隻手又收了回來。”
政府當局通過禁止調用神職人員保護的做法,確保了新增的死罪無法應用牧師特權。
時間彷彿倒回至嚴厲的都鐸時代,絞架成了重罪犯的唯一歸途。
正如一名歷史學家的解釋:“彼時的社會,資本正在釋放出新型的財富,而如果沒有常規警察力量,這種新財富就無法得到充分保障。上述做法正是那個特定社會對此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