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膠集團原董事長劉大衞受審 被控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據海南一中院9月5日消息,9月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大衞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受賄一案。

海膠集團原董事長劉大衞受審 被控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劉大衞在擔任海膠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國有企業嚴禁從事投機性期貨交易,擅自決定通過虛假貿易的方式將資金轉入其他公司賬户,進行體外投機性期貨交易。因被告人劉大衞等人嚴重不負責任,未對資金進行有效監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劉大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人員在項目合作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檢察機關提請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被告人劉大衞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大衞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劉大衞當庭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此前,海南紀委監委曾發佈消息,經查,劉大衞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中為他人和親屬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資產重大損失。

劉大衞身為長期在海南農墾系統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靠企吃企”,用人腐敗與用權腐敗交織,擅權妄為,造成國家利益特別重大損失。劉大衞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海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大衞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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