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養孩子,不只是家庭的責任。
正解局出品
這兩天,有個案子,在網上傳得很廣。
案子的情況很簡單。
有對夫妻,家庭經濟不好,主要靠低保為生。有個女兒麗麗,幾年前上了大學。
在大學期間,麗麗學習用功,拿獎學金,外加上勤工儉學,賺到了自己的學費和生活費。
就在她20歲那年,父母又生了一個兒子,也就是麗麗有了個弟弟。
現在,麗麗剛剛畢業走出校門。
父母卻提出一個要求:因為身體和經濟原因,希望麗麗來養育弟弟。
麗麗當然不願意,和父母吵起來,“憑什麼讓我養弟弟?你們就是告我,我也不養!”
他父母眼看説服不了,還真把麗麗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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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父母養弟弟妹妹,不罕見
而法庭做出的判決,可能也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作為姐姐要扶養弟弟。
麗麗才畢業,還沒遭遇社會的殘酷,但先在親爸親媽那兒領教了一番。
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並不算稀奇。
找找裁判文書,就能發現不少。
比如下面就是個河北磁縣的案子:當時13歲的弟弟,因為父親去世,自己生母沒有經濟來源,把同父異母的大姐、大哥、二姐、二哥、三姐等5個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每月給扶養費。
實際上,在全面放開二孩的大背景下,類似的事情可能會越來越多。
2018年時,有個報道,浙江財經學院東方學院迎新日裏,共有100多個“帶娃”的新生。這些“00後”們,弟弟妹妹主要出生於2015年以後。
兩個孩子的年齡,相差大多在15歲以上。
現在社會是高風險社會,如果有個閃失,養育弟弟妹妹的重擔,可能就會落在哥哥姐姐的肩頭。
02
法院判得也沒問題
很多網友開始為麗麗抱不平。
也有人質疑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合理。
上面説到的河北磁縣那個案子,法院判決大姐、大哥、二姐、二哥、三姐每人每月,要給同父異母的弟弟88塊撫養費,直到他18歲為止。
從法律上來説,成年的姐姐養未成年的弟弟,還真不算錯。
我們國家的《婚姻法》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可以看到,麗麗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有負擔能力(成年人、大學畢業),父母沒有撫養能力,弟弟是未成年。
法庭根據律條斷案,沒什麼問題。
但要注意,法庭判決和法律,用的是“扶養”,而不是“撫養”。“扶養”是平輩之間,“撫養”就是長輩對晚輩。
“扶養”,其實並不是説弟弟要啥就給啥,上面河北磁縣的案子5個哥哥姐姐,一共每月也就給440塊錢。
03
養弟弟妹妹,也不是不可以
一個貧困家庭的女孩子,正準備靠自己努力改變命運時,卻想不到要挑起養弟弟的重擔,這的確有些讓人難以接受。
網上甚至還有十分極端的聲音。
實際上,從人倫角度來説,中國向來有兄友弟恭的傳統。
熟悉三國的朋友都知道,蜀漢有個重臣叫向朗,曾經隨諸葛亮北伐,後來,因為包庇馬謖被免職。
這個向朗,自幼喪父,就是兩個哥哥撫養長大的。
類似的事例,其實非常非常多。在農村也非常普遍,哥哥、姐姐出門打工,供家裏弟弟、妹妹上學是常事。
還有個新聞。
河南濮陽有個家庭,姐姐14歲,弟弟12歲。在2年前,弟弟不幸得了白血病。為了治病,全家花去100多萬,幾乎拖垮了整個家。
作為姐姐,不光不抱怨,寒暑假還主動去養雞場掏雞糞。掏雞糞又髒又累,但每天能賺50塊,既補貼家用,也為弟弟“續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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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每個人有生育的權利
河南濮陽的這位姐姐,當然值得稱讚(她承擔了和自己年齡不相符的生活重擔)。
但麗麗即便不履行法律義務,在道德上也沒必要進行嚴苛的指責。
有網友就説,誰生誰養。
怨那對吃低保的父母不負責生下孩子也罷,為麗麗打抱不平也罷,認為能搭把手就搭把手也罷,都有道理。
但是,説到底這三種觀點,還是太狹隘:因為這只是把養育孩子當做一個家庭的,甚至就是父母的事情。
記得以色列國父本·古裏安説過一句話:
提高猶太人的出生率是關係到以色列生死存亡的大事,一個猶太婦女應該至少生育四個孩子,否則就有辱民族使命。
實際上,孩子不只是家庭的支柱,更是國家、民族未來的希望和資產。
所以,生養孩子的責任,不應該只讓家庭、父母來承擔。
這也就不難理解,早在1878年(清朝光緒四年),德國就建立了產假制度,共3周。
現在,西歐等發達國家更是投入巨量資金,幾乎包攬下養育孩子的費用。其中,德國拿出GDP的9%,來支持其家庭政策。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因為潰瘍性結腸炎,馬上要辭職。
但我覺得先前他在國會説的這句話,有些道理。
不然的話,我們退一步。
假設一對夫妻十分貧窮,即便是生一個孩子也沒有能力撫養,那麼,他們是不是就不能生孩子了呢?
或者,就像下面這個網友説的,要帶去結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