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4年4月19日,恩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美堂接鄂西州(今恩施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函:“最近接到省檢察院電話,查問恩施市沐撫公社在1983年8月打擊刑事犯罪中,將第一網收審對象致死3人的情況,並要求迅速將死者和被控告人的簡歷、身份以及死亡經過寫一簡要調查材料,於4月28日前直接報省人民檢察院同時報州人民檢察院。”
今日恩施市沐撫
因此案涉及公社黨委、管委主要領導人,檢察長李美堂向市委作了請示彙報。市委書記李貴生指示:按照上級的要求,把嚴打中3人死亡的情況搞清楚,實事求是地劃清責任界限。在調查中,要依靠當地黨委,要做過細的思想工作,要排除干擾,衝破阻力,依法辦案。分管政法工作的市委副書記武道煊指示:此案要及時、準確、合法地查清事實真相,遇到困難要及時向市委彙報。
市檢察院根據省、州檢察院要求和市委領導的指示,認真進行了研究,並抽調胡能章等4人負責辦理此案。
1984年4月24日,檢察長李美堂帶領辦公室副主任胡能章、法紀檢察科副科長戴鴻禧、劉景應、幹警崔在輝等深入沐撫公社開展初查走訪。在調查當地領導幹部違法亂紀問題上,幹部、羣眾顧慮重重,怕打擊報復,惹火燒身,目睹者不敢講真話,當事人不敢講實話,調查一時陷入僵局。李美堂和偵查人員針對這一現實情況,一方面建議召開公社黨委擴大會議,講明來意,給幹部羣眾宣傳黨的政策、國家法律,宣傳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深入公社機關、社直單位、生產大隊、幹部及農户中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終於打開了局面。
偵查人員共調查、走訪周祥傑、柳維勝、樂家興、宋國洲、向良多、尹應平、譚松齋、餘志柏、嚮明陽、宋友壽、譚遵凱、劉本清、向忠孝、向慈端、陳啓然、劉家榮、向詞友、顏茂林、譚雪成等30餘人次,基本查清李光平、萬方英、譚雪高3人死亡及少數幹部刑訊逼供等情況。
死者李光平,男,22歲,住沐撫公社麥裏大隊第4生產隊,務農。1983年8月18日,李將同村未婚女青年尹香菊騙出賣給向子羣、譚壽高(向、譚因拐賣人口罪已判刑)獲款40元,向、譚二人將尹帶往河南省出賣獲款400元。尹香菊的父母察覺,將此事報告大隊,並協助大隊幹部於次日在李光平家將其抓獲。審查中,大隊書記尹僉學等人用竹條、木棒對李進行拷問,後由民兵連長陳春生、社員尹艮生、尹應慈、尹真學,尹應桂等人將李光平捆綁押送公社審查。在途經雲龍橋時,李光平投河自殺(李光平已構成拐賣人口罪,屬畏罪自殺)。
死者萬方英,女,40歲,住沐撫公社大廟大隊第5生產隊,務農。1983年9月3日,大隊以“多嘴犯”為名將萬方英捉到大隊參加“學習班”給萬掛上“女惡霸萬方英”的大黑牌,站在公路邊示眾3個多小時。萬受到屈辱,感到無臉見人,於9月7日凌晨6時許,乘解手之機,在大隊辦公室廁所上吊自殺身亡。
死者譚雪高,男,30歲,住沐撫公社雲龍大隊第1生產隊,務農。1983年9月3日,公社抽調的辦案人員劉本清、向國興將譚傳到公社進行審查。審查中,向國興、尹應平、向良平等人對譚進行毒打。譚於4日凌晨從公社逃跑回家。11日晚,雲龍大隊將譚抓獲,12日上午送公社。13日晚,尹應平、向良多、宋國洲等人對譚進行審訊。審訊中,尹、向、宋等人用鋼絲鞭、萬能皮帶對譚進行拷打,譚於14日下午帶着腳鐐死亡在公社食堂門外天井壩內。15日,公社衞生院醫生餘志柏等3人對譚雪高死亡原因作了“死者死前在放風期間,能夠自行遊走,由於走到公社伙食團餐廳前面石梯上自行直立倒地,致顱腦外傷而死亡”的結論。
通過調查走訪獲知:沐撫衞生院對譚雪高死亡原因鑑定不真實。公社在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中,曲解中央嚴打精神,表現在:①擅自抓人審查並層層辦“學習班”;②在嚴打中,製造鋼絲鞭及三角皮帶等工具,刑訊逼供之風在全公社蔓延。當地幹部、羣眾對此反映強烈,要求嚴肅查處。
經過5天的初步調查,辦案組認為:一是省、州檢察院轉來的函件內容與羣眾的舉報情況相符;二是公社衞生院對譚雪高死亡鑑定不真實,證據不足,需要開棺驗屍,才能作出正確的結論。
2
市檢察院將調查的情況,由檢察長李美堂於1984年5月4日上午,向市委書記李貴生、人大主任胡元春、市委副書記柳昌權等作了詳細彙報。胡元春説:沐撫公社違法亂紀突出,發現後,當時縣委進行了制止,在會議上進行了嚴肅批評。市檢察院進行初步調查,證實了沐撫公社違法亂紀造成了死人的後果。問題是嚴重的,要進一步調查清楚,劃清責任界限。譚雪高的死因一定要有正確的結論,必要時要開棺就得開棺。現在有待進一步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市紀委派人協助調查工作。柳昌權説:譚雪高究竟是怎麼死的有必要進一步調查,把死因搞清楚。李貴生書記指示:譚雪高的死因要實事求是地搞清楚。調查時要注意以下幾點:①要保護幹部的積極性,要注意工作方法。②在調查中要依靠黨委,死者生前的問題也要搞清楚。③要正確劃清黨委成員、辦案人員的責任。
5月7日,市委副書記武道煊召集檢察長李美堂、法院院長熊惠生、公安局局長王應南、市紀委秘書科長羅典銀、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胡能章傳達市委意見:①市紀委和市公安局各派一名同志配合市檢察院調查;②依靠公社黨委開展工作,譚雪高死亡原因可和公社黨委一起研究;③開棺驗屍要經市委研究同意;④只弄清3人死亡情況,其他問題暫不搞。
1984年5月17日,李美堂帶領偵查人員胡能章、劉景應、羅典銀、市公安局的鄭之寧等人深入沐撫公社,對譚雪高死因開展調查。聯合調查組認為首先必須調查沐撫公社在嚴打工作中對中共中央“從重從快,一網打盡”的指示精神貫徹情況,有無違法亂紀、刑訊逼供的情況?在調查中,調查組發現沐撫公社黨委、管委負責人曲解中央嚴打精神,違法亂紀。
1983年8月21日,公社管委會副主任樂家興(分管政法工作)送第一批收審人員到七里坪收審所,見有打人現象,即給公社黨委書記周祥傑、管委會主任柳維勝等人作了彙報。周祥傑和其他公社主要領導人於是擅自決定抓人“收拾”。1983年8月22日,公社召開社直單位負責人和大隊幹部會議。公社幾名主要領導人在大會上都做了違背中央嚴打指示精神的發言。周祥傑説:“這次打擊刑事犯罪運動,不是觸及靈魂的問題,而是觸及皮肉的問題。在這場運動中死幾個人問題不大,你們大膽搞就是。有的不但可以捆,而且還可以打。如果打都不行,還講什麼威風。”周祥傑還説“不夠條件抓的人,要層層辦‘學習班’,層層‘畢業’。”柳維勝説“現在是‘收拾’他們的時候了,收拾就是要打,要打出威風來,這個運動死個把人沒有問題。除上級規定打擊的種對象外,還要加一個‘多嘴犯’(指愛提意見和吵架罵人者)。”樂家興説:“在沐撫打人,沒有過過癮。現在是‘收拾’他們的時候了,收拾就是要打,像大人收拾小孩一樣。手上不拿東西不叫收拾,不動手也不叫收拾,要打出威風來。還要層層辦‘學習班’,層層‘畢業’。大隊是‘小學’,管理區是‘中學’,公社是‘高中’,縣收審站是‘大學’。”
會上研究決定了全社收審人員名單。會後周祥傑親自安排通信員向忠孝及民工嚴茂林用鋼絲扭成兩股、三股、四股長短不一的六七根鋼絲鞭,為公杜“收拾”人作了充分的準備。周祥傑還誇讚鋼絲鞭子的好處是傷皮不傷骨。
為弄清公社主要領導成員怎麼組織打人?打了多少的情況?偵查人員加班加點,兵分三路,深入村組農户、社直單位和公社機關進行調查。
1983年8月24日,周祥傑決定將抓來的人集中“收拾”,叫柳維勝通知辦案人員執行。當天下午,周祥傑、柳維勝、樂家興先後到現場指揮打人。辦案人員將抓來的17名收審人員押到公社大院場壩裏排隊下跑。派出所幹警向良多、辦案人員向國興、程欣、宋友壽、易先銀、尹友學、宋國洲等人手持鋼絲鞭,喝令跪看的人一個一個地跪行到他們面前,在對其進行抽打後,再跪行原處跪着,被抽打的人不準抬頭看人、不準叫喊。這些人員在被“收拾”時被打滾在地東倒西歪。
此時周祥傑手端茶杯,一邊喝茶,一邊指揮説“要好好地收拾一下”。宋國洲等人勁頭十足,又是一陣狂抽猛打,被抽打的人疼痛難忍,喊爹叫娘。向理植、譚永祥、餘以鐸、劉自華、餘志文、宋方暖、朱方才等人中有的皮開肉綻,有的休克過去,有的衣褲被打爛,碎布條陷進肉裏,有的大小便失禁(向理植龜頭被打破,全身受傷,血跡斑斑,身上留下被鋼絲鞭抽打破皮後長出的肉丁68處;譚永祥身上留有鞭子抽打後長出來的肉丁86處)。打人現場戒備森嚴,羣眾不敢去看,幹部職工不敢靠攏,怕被叫去打人。
8月26日,周祥傑、樂家興、柳維勝、宋國洲等人將公社收審的40餘人捆綁或給帶上手銬(其中一人帶有腳鐐),用繩子連成串游街後,成排跪在街邊高坎上示眾。
9月3日,通信員冉太漢,因給被關押的易銀德等人水喝,遭到周祥傑的嚴厲斥貴,勒令冉太漢寫出書面檢討,打易銀德50鋼鞭,冉太漢被迫跟隨辦案人員唐松庭(原沐撫法庭幹部)毒打易銀德,當冉太漢打易二十餘鞭時,易銀德休克過去,周祥傑方才罷休。
由於公社黨委、管委會主要負責人號召打人、指揮打人,違法亂紀之風迅速在全公社氾濫開來,各大隊違法收容審查946人在審查這些人員時,分別採用了捆綁、戴銬子、帶腳鐐、吊打、捆拇指不給水喝、罰跑、遊街示眾等多種體罰。在公社被刑訊逼供的101人中,被打72人次,捆綁、戴手銬、腳鐐84人次,罰跪76人次,造成死亡2人,致殘1人,重傷4人。公社19個大隊和一個農科站都不同程度地辦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學習班”強迫被審查的人到“學習班”接受審查。
在審查中,分別使用捆綁、掛牌遊街示眾、鞭打、棒打和罰跪等共逼供845人,其中被打115人,捆綁147人,罰跪157人,造成上吊自縊1人、重傷1人的嚴重後果。9月4日,辦案人員宋國洲、易先銀、程欣對盜竊嫌疑人宋方暖訊問時,由於對其施加肉刑,宋即亂供,説偷了大山頂藥材場王家棚生產隊工人彭太洪枕頭下一百元現金。6日,公社辦案人員宋友壽、向良佳將彭太洪帶到沐撫作證。7日早上,宋國洲給辦案人員易先銀、程欣説:“彭太洪態度不好的話,可能要加點碼。”辦案人員在向彭太洪調查時,彭太洪一再説明沒有被盜過現金,宋國洲、易先銀、程欣認為彭太洪態度不老實,不作證,便用鋼絲鞭抽打彭的臀部背部、大腿,彭多次被打昏在地,導致其身受重傷,不能行走,但仍然説沒有被盜過現金。宋國洲等人見審不出結果,又去審問宋方暖,宋説:“我交待的是假的。”此時,宋國洲等人對彭太洪方肯罷休。彭太洪遭受毒打後,不能行走,其兄彭太均請向明軍等6人將其抬回家,治療數月,彭的生命雖然保住了,但喪失了勞動能力。
9月16日,辦案人員尹應平、唐松庭、宋國洲在審查盜竊嫌疑人向良美時(經查無盜竊行為),用麻繩將向的大拇指捆成“猴兒抱樁”,尹應平、唐松庭分別用鋼絲鞭、萬能皮帶對其抽打,邊打邊逼問:“你是否偷了供銷社的錢。”向説:“我沒有偷錢。”
審訊人員見其態度不好,又給向帶腳鐐逼供毒打數小時。向疼痛難忍,乘小便之機,跳進公社院內魚塘自殺,因被人及時搶救,才保住性命。
3
該案偵查工作的關鍵問題是譚雪高到底是怎麼死亡的?
1983年年9月3日,辦案人員劉本清、向國興在審查向雙清盜竊一案時,牽涉到譚雪高,便傳訊譚作證。劉本清、向國興在詢問譚時,尹應平懷疑譚偷了胞弟尹應海的豬,便手持萬能皮帶詢問,譚不承認偷豬。尹説:“別人都交待了你還不交待呀。”譚還是不承認,尹便令譚下跪。尹與向國興分別用萬能皮帶、鋼絲鞭子對譚進行抽打,接着又令譚趴在板凳上,再次進行毒打。這時,派出所幹警向良多也來到審訊室,見譚不交代問題,尹應平、向良多將譚的雙手、雙腳分別捆在公社走道的鐵欄杄上,繼續逼供偷豬之事,邊問邊打,譚疼痛難忍,時供時翻。譚受刑難忍,便叫喊,尹、向給譚嘴裏塞了抹布後,再問道:“你還喊不喊?”譚搖頭表示不喊了,才將抹布取出。一直審到下午4時多,見審不出結果,將譚雪高關進公社“牢房”。當晚8時許,向良多和值班人員尹友學見譚坐在潮濕的地下,又將譚關押到公社黨委會議室。譚怕再受肉刑,次日凌晨翻窗跳牆逃跑躲於家中。
11日晚,雲龍大隊幹部得知譚雪高躲在家中,於當晚將譚抓到大隊進行審問。在審問中,大隊幹部用樹條、竹條對譚進行抽打。次日中午,將譚捆綁送公社。接着,向良多、宋友壽令譚跪在院壩裏,用鋼絲鞭抽打臀部,爾後,向良多用繩子將譚的雙手捆在院壩鐵欄杆上,雙腳捆在電線杆上,向良多、宋國洲、向慈端(公社辦案人員)向忠孝(公社勤雜人員)等人,用鋼絲鞭抽打譚的背部臀部,然後投入公社“牢房”。13日下午5時許,尹應平邀約向良多繼續審問譚雪高偷豬之事。
當晚8時,向良多與向慈端將譚雪高從“牢房”帶到派出所辦公室,由向良多主審、尹應平記錄。當問及:“你為什麼要跑時?”譚答:“怕打。”又説:“你們把我打狠了。”
向、尹見譚這麼説就有火,令譚下跪,手撐在地上臀部向上,向良多、尹應平、向慈端輪流用鋼絲鞭抽打譚的臀部。審訊中,周祥傑、柳維勝、樂家興、宋國洲以及派出所幹警譚遵凱等先後到過派出所審訊室。
向良多、尹應平在審問譚偷豬時,譚時供時翻,七説不一。宋國洲用手抓住譚的衣領,用腳踢譚的小腿使之下跪。接着,向良多、尹應平、宋國洲將譚的雙手拴在石墩上,又將雙腳捆綁,懸吊在門後拉手上,爾後向良多、尹應平、宋國洲用鋼絲鞭、萬能皮帶輪流抽打,逼供長達3小時之久,譚雪高還是時供時翻。晚12時許,因電燈快熄了,向、尹、宋見審不出什麼結果,便將譚鬆綁後,綁在拖拉機驅動輪上。次日凌晨1時許,周祥傑給值班人員宋碧平、向學然講,把譚雪高銬在乾燥的木凳上,因譚遭受毒打,扶着牆壁走了幾步就倒下了,值班人員抬一木條椅將譚銬在上面。譚雪高整夜疼痛呻吟不止,一直喊要水喝。9月14日早上,看守人員劉家榮將譚雪高的手銬取下,戴上腳鐐,關在公社後院內。譚雪高於當日下午(5時45分)死去次日,公社衞生院編造了假鑑定結論。1983年月16日,公社黨委給縣政法委寫了李光平、萬方英、譚雪高死亡情況專題報告。
偵查人員為弄清衞生院對譚的死因鑑定的真偽,調查、走訪了30餘人。並根據調查情況,對公社衞生院的死亡鑑定提出了疑問①譚雪高遭到毒打後,不可能自行遊走,更不可能自行直立倒地致顱腦外傷死亡;②衞生院屍檢報告上,只有左前額部近外側見一約“3×5cm皮膚擦傷”、左踝骨處見一約“1.5×1.5cm擦傷”、右眼處見約“3.5×1cm擦傷”無顱腦損傷記載;③衞生院對譚死亡鑑定結論的依據從何而來,為什麼要這麼鑑定?
市檢察院為了查清譚雪高死亡原因獲取關鍵性證據,邀請有關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座談討論。1984年5月9日,市檢察院先後兩次邀請州檢察院法醫向愛和、州法院法醫劉國政、市檢察院法醫陳玉璉和市醫院有關專家和辦案人員胡能章、劉景應、鄭之寧等參加座談,座談會由李美堂同志主持。李講了座談的目的、意義。胡能章介紹了案情。經過座談,大家一致認為:從案情、現場、屍檢情況來看,不可能造成顱腦外傷死亡,衞生院對譚雪高死亡鑑定不真實;必須開棺驗屍,確定顱骨和其他部位骨折情況,查明死因。
案件偵查工作進入最後階段。當人們還在夢鄉的時候,檢察長李美堂帶領偵查人員劉景應、胡能章、羅典銀、鄭之寧等,於1984年5月24日再次來到沐撫公社衞生院,先後找餘志柏、嚮明陽、向詞友3名醫生調查,經過幾個回合的較量,3人終於道出了真實情況。一是聽公社黨委負責人講,譚雪高死亡於當天下午,帶着腳鐐在石墩上摔下時頭觸地死亡;二是經過屍檢,沒有發現頭部骨折。屍檢結論是公社黨委管委的主要負責人周祥傑、柳維勝、樂家興和宋國洲一起討論研究確定的。
以上事實證實專家座談分析是正確的,説明衞生院對譚雪高的死亡鑑定結論不真實。但公社領導及直接責任人認為衞生院鑑定是正確的。這就給偵查人員出了一道難題,怎麼辦?
1984年5月22日,由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田興啓在市政法委召開會議,由胡能章彙報譚雪高死亡的調查情況及下步偵查工作設想,王應南、吳國鈐發表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見。田興啓指示:沐撫的問題我們要嚴肅對待,認真調查,但不能脱離當時的歷史背景,現在黨委在認識問題上沒有解決,需請市委武書記給沐撫黨委做好工作。對譚雪高的死亡原因要查清楚。要把幾個重點人員弄到城裏來,把問題講清楚,然後再去調查。
4
1984年6月22日,經市委同意,市檢察院將向良多、尹應平喚到市招待所實行隔離審查。
6月24日,市檢察院決定對向良多、尹應平、宋國洲以涉嫌刑訊逼供立案偵查。
6月25日,市檢察院邀請州公安局法醫張貞軍、市公安局法醫田繼敖、市檢察院法醫陳玉璉以及偵查人員在李美堂的帶領下,來到沐撫。李美堂主持召開上述人員座談會,討論研究開棺驗屍的問題,請大家發表意見。張貞軍、田繼敖、陳玉璉三同志一致認為:從案情看,9月13日晚上譚被打得不輕,14日譚一直不能走路、不能吃飯,要喝水,一直坐了七八個小時不動,被打後無小便;從現場看,譚坐的石坎只有24公分高,不可能直立倒下造成顱腦損傷,譚已站不起來,即使他能站立也不可能豎直倒下,且現場未發現很多血跡,如果是顱腦外傷,不可能馬上死亡;從屍體看,譚死時帶有腳鐐,遍體是傷,但無一處是致命傷,瞳孔無改變,頭皮無血腫,口鼻耳無血性分泌物,説明無顱腦骨折。衞生院對譚的死亡鑑定是不科學、不客觀、不真實的。
為弄清譚雪高的直接死因,必須開棺驗屍,可以取得直接證據。根據討論意見,次日上午,檢察長李美堂就開棺驗屍問題電話請示市委副書記武道煊,武書記指示:為查清死因,同意開棺驗屍。
6月26日中午,在公社後院院牆外,法醫張貞軍、田繼敖、陳玉璉進行開棺驗屍(歷時1小時9分)。檢驗結果未發現譚的顱骨及其他部位骨質有任何損傷。1984年6月27日,三法醫對譚死亡原因作出鑑定結論:“譚雪高遭受毒打,致大面積軟組織損傷,失血失水,擠壓綜合症致休克尿毒症死亡。”譚雪高死亡原因真相大白。
7月2日和27日,市委先後兩次聽取市檢察院對沐撫案件的彙報。劉景應彙報辦案人員劉本清、向國興、尹應平、向良多、宋國洲在審訊譚雪高的過程中進行刑訊逼供及對譚開棺驗屍的鑑定結論;李美堂彙報檢察委員會對沐撫刑訊逼供案的討論意見,應追究尹應平、向良多、宋國洲的刑事責任。經論,一致認為:追究尹應平、向良多的刑事責任;對宋國洲給予雙開處理;對周祥傑撤銷公社黨委書記職務,保留黨籍;對柳維勝、樂家興黨紀政紀處分。
7月,中共恩施市委研究決定將周祥傑調到小渡船辦事處工作;柳維勝調到板橋區工作;樂家興調到龍馬區工作。
8月2日,市檢察院接到省、州檢察院轉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函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沐撫區匿名來信,控告原沐撫公社書記周祥傑等人,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嚴重違法等問題,要求處理。現將來信轉去,請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報我院。”市檢察院根據高檢院來函要求,進行了認真討論研究,決定由分管的副檢察長黎先行掛帥,再增派辦案人員,在原來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全面調查。8月3日,黎先行帶領偵查人員深入沐撫村組,調查走訪了130餘人,進一步證實證據材料145份,使我市解放以來罕見的刑訊逼供案終於查清。
被告人尹應平,男,生於1948年3月,初中文化,漢族,住本市沐撫區沐撫鎮第16生產隊。經市檢察院決定,市公安局於1984年8月11日執行逮捕。捕前系沐撫區林業站站長。
被告人向良多,男,生於1950年3月,小學,土家族,沐撫區派出所幹警,家住沐撫區營上大隊第一生產隊,經市檢察院決定,市公安局於1984年8月11日執行逮捕。
尹應平、向良多刑訊逼供一案,由市檢察院於1984年8月18日向市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尹應平、向良多被執行逮捕後,沐撫的幹部羣眾認為此案處理不公、不徹底。羣眾反映説:檢察院抓了穿草鞋的,放過了穿皮鞋的,強烈要求追究周祥傑、宋國洲的刑事責任;尹、向兩被告的家屬和親友也多次來訪申訴,批評檢察機關“執法不嚴,官官相護,讓組織、指揮者逍遙法外,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法律不如官大。”
市檢察院於8月20日書面向市委書記並常委報告:“沐撫區向良多、尹應平刑訊逼供、致死譚雪高案件,遵照市委指示,我院辦了法律手續,公安機關於8月11日對向良多、尹應平執行逮捕。兩人被捕後,向良多、尹應平的親屬不服,帶着材料到院控訴。當地一些幹部羣眾,尤其是沐撫區委、區公所的幹部反映強烈,指責我們處理此案不公正,他們質問,原公社領導周祥傑、樂家興、柳維勝、宋國洲號召打人、指揮打人,為什麼不處理?宋國洲親手捆綁,用鋼絲鞭抽打,是致死譚雪高的重要兇手,為什麼不逮捕?領導幹部和羣眾犯同樣的罪行,為什麼只處理羣眾,不處理領導幹部。”
根據上述情況,市檢察院進行了研究,認為譚雪高的死亡主要是向良多、尹應平、宋國洲三人刑訊逼供重傷所致,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都應負刑事責任;已經查明,宋國洲還有刑訊逼供,致無辜社員彭太洪重傷的犯罪事實。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宋國洲應予逮捕法辦,以平民憤,建議市委責成有關部門對其他人員迅速處理。
市檢察院於11月20日,又向市委書面報告《關於原沐撫公社嚴重違法亂紀情況的調查報告》。報告中如是寫道:“對沐撫公社在1983年嚴打鬥爭中,周祥傑等人曲解中共中央指示精神,違法亂紀非常嚴重,破壞黨羣關係、幹羣關係。為嚴肅黨紀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挽回黨在羣眾中的影響,使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鬥爭健康發展,我們的處理意見是:
原任沐撫公社黨委書記周祥傑,號召打人,指揮打人,親手打過2人,派人制作兇器,對違法亂紀和造成的嚴重後果負主要責任,建議開除其黨籍、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
原任沐撫公社管委會主任柳維勝,號召打人,指揮打人,親手打過1人,對全公社違法亂紀和造成的嚴重後果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
原任沐撫公社管委副主任樂家興,號召打人,指揮打人,親手打傷4人。譚雪高受刑死亡後,樂在給原縣委的報告中,隱瞞事實真相,謊稱譚系不慎致死,對全公社違法亂紀和造成的嚴重後果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對其留黨察看、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
原任沐撫公社武裝部長宋國洲,指揮打1人,親手打過10人,刑訊逼供、打傷致死譚雪高、致殘彭太洪,罪行嚴重,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應予逮捕法辦。
原任沐撫派出所幹部向良多,打傷8人,刑訊供、打傷致死譚雪高,罪行嚴重,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應予逮捕法辦(已捕)。
原任沐撫林業站站長尹應平,在被抽調辦案中,打傷3人,刑訊逼供,打傷致死譚雪高,罪行嚴重,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應予逮捕法辦(已捕)。”
5
1984年11月20日,市委書記李貴生、副書記柳昌權、楊家志人大主任胡元春、組織部長陳沛源、紀委書記田興啓、顧問徐國欽等聽取劉景應關於此案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李檢察長補充彙報了逮捕尹應平、向良多以後,幹部、羣眾的強烈反應,以及尹、向家屬及親屬強烈要求。彙報後,市委領導一致認為:沐撫在嚴打工作中打人、捆人持續達一個多月,時間這樣長,周祥傑要負主要責任,但處理要慎重;尹應平、向良多已逮捕了;宋國洲有直接責任,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月27日,李美堂率劉景應、李建安等給州檢察院副檢察長凍培壽、張逸山、李久緒等領導彙報了該案詳細情況,以及恩施市對此案的處理意見。州院領導對此案進行了認真討論,同意市委領導對此案的處理意見。
市檢察院遵照市委、州檢察院的指示,依法辦理逮捕宋國洲手續。市公安局於12月3日對宋執行逮捕。
1984年11月28日,市檢察院將尹應平、向良多一案從市法院撤回起訴。
12月6日,市檢察院依法將尹應平、宋國洲、向良多以刑訊逼供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訴。市法院於1985年2月5日依法公開審理。同年4月5日依法宜判認定尹應平、宋國洲、向良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辦案中刑訊逼供,造成嚴重後果,構成刑訊逼供罪,判處尹應平有期徒刑5年;宋國洲有期徒刑4年;向良多有期徒刑3年。宜判後,尹、宋、向不服,上訴於州法院。1985年11月4日,州法院以原判認定尹應平等被告人所犯刑訊逼供罪的事實不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12月14日,市法院依法公開審理,18日宣判,認定尹、宋、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辦案中刑訊逼供造成了嚴重後果,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判處尹應平有期徒刑5年,宋國洲有期徒刑4年,向良多有期徒刑3年。宣判後,尹、宋、向不服又上訴於中級人民法院,1986年1月29日州法院刑事裁定:尹應平、宋國洲、向良多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三被告人上訴無理,駁回被告人尹應平、宋國洲、向良多的上訴,維持恩施市人民法院第148號刑事判決。
1986年4月22日,中共恩施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尹應平向良多開除黨籍的處分;經中共恩施市委批准,給宋國洲開除黨籍的處分。
周祥傑刑訊逼供一案至此並未劃上句號,尹、向、宋三被告人對判決不服上訴,以大量的事實,提出沐撫問題的主要責任人是周祥傑,加之沐撫的幹部、羣眾繼續控告要求處理周祥傑,1985年元月18日,市紀委對周祥傑所犯錯誤作出處分決定,認定周祥傑法制觀念淡薄,忽視黨的政策,在1983年打擊刑事犯罪分子鬥爭中,沒有正確理解中央的指示精神,接受了其他地方的違法亂紀作法,安排樂家興在大會上介紹其他地方的打人情況,宣揚打人;指使他人制作打人工具;對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譚雪高的行為不制止,嚴重違法亂紀,造成2人死亡,1人殘廢的嚴重後果,要負主要責任,錯誤是嚴重的。為了嚴肅黨紀教育本人,經市委研究決定:給予周祥傑撤銷原沐撫公社黨委書記職務的處分,對樂家興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柳維勝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處分。
1985年5月25日,州檢察院向省檢察院擬寫了《關於周祥傑案件處理情況的報告》。1985年4月,省檢察院派法紀檢察處許殿桂等前來恩施複核案件材料,並調閲全案卷宗。
1985年4月21日,州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對周祥傑一案進行認真討論。一致認為:周祥傑身為公社書記,帶頭違法亂紀,指使做鋼鞭,號召打人、指揮打人,對全公社嚴重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後果應負主要責任。周祥傑是組織者、指揮者,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州檢察院於5月4日給州委寫了《關於依法追究周祥傑刑事責任的報告》。5月5日,州委常委紀委書記孫濟民主持召開政法委員會聯合辦公會議,討論此案,參加會議的有州政法委副書記劉光俊、李啓發和州公、檢、法、司的負責人,會議聽取了州檢察院的彙報,討論後形成一致意見:①周祥傑的違法亂紀問題是嚴重的,但發生在打擊刑事犯罪鬥爭剛開始的時期,處理時要考慮當時的歷史背景;②從報告中反映的案情看,周祥傑對沐撫違法亂紀造成的嚴重後果應負定的責任,但多是間接責任,而周祥傑所直接指揮造成的後果不很嚴重;③對周祥傑的錯誤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不追究刑事責任。
1985年8月10日,省檢察院作出批覆:“鄂西州人民檢察院:你院1985年5月25日《關於周祥傑案件處理情況的報告》收悉。經調卷審查,省院檢察委研究,並分別聽取了省紀委、省委政法委領導同志的意見,一致認為:周祥傑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請你們依法辦理,結果報告省院。”
1985年9月2日,州檢察院檢察長黃柏權接批覆後,批示:“將此批覆送州委常委、紀委書記孫濟民、州政法委副書記李啓發以及恩施市委書記李貴生、市長呂成宗同志看過,請恩施市檢察院按此批覆,向市委有關領導請示研究方案然後執行。”
1985年9月3日,檢察長李美堂接到省院對周祥傑案件批覆後,及時向市委書記李貴生等領導作了彙報。市人民檢察院於9月4日對周祥傑依法辦理了逮捕手續。
周祥傑,男,時年48歲,高中,漢族,恩施市人,住本市小渡船辦事處。經本院決定,由市公安局於1985年9月5日執行逮捕。捕前系小渡船街道辦事處企業辦公室主任。
1985年10月5日,市檢察院依法將周祥傑刑訊逼供一案向市法院提起公訴,市法院於1985年12月16日開庭審理,認定周祥傑已構成刑訊逼供罪,根據《刑法》第136條之規定,判處周祥傑有期徒刑3年。宜判後周祥傑不服上訴於州法院,州法院於1986年3月24日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周祥傑的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原審量刑恰當,被告人周祥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被告人周祥傑的上訴,維持市法院判決。
1986年4月5日,周祥傑入獄服刑。至此,恩施市建國以來第一大刑訊逼供案劃上圓滿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