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督執紀執法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會遇到反映退(離)休黨員領導幹部兼(任)職的行為:有的接受原任職務範圍內企業的聘任兼職取酬,有的充當企業有償中介居間取酬形成長期利益鏈條。行為手段日趨隱蔽多樣,甚至違紀違法及犯罪問題相互交織,造成不良影響。這需要進一步增強敏鋭性,精準發現、精準認定、精準處理有關問題。
有關違紀違法行為界定
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不是一律不能兼(任)職,而是有明確的從業限制規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兼(任)職,屬於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具體的“有關規定”包括《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關於規範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法規制度。
具體而言,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從業範圍限制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從業時間限制為三年,從業程序限制為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從業取酬限制為經批准兼職的人員不得取酬,經批准任職的人員,其行政、工資關係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故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兼(任)職的違紀違法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1.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2.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和中介機構聘任,應履行規定程序而未履行規定程序的;3.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和中介機構兼(任)職,應履行規定程序而未履行規定程序的;4.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經批准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但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以及股權及其他額外收益的;5.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經批准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任職,既領取企業薪酬,又保留黨政機關各種待遇的。
需要明確的是,違紀、違法行為應根據紀法規範對象的身份予以區分:具有黨員身份的退(離)休幹部既構成違紀,也構成職務違法,而非黨員身份的退(離)休幹部僅構成職務違法。但是無論何種身份,只要存在違規兼(任)職行為,均由紀法制度予以規範。
涉嫌犯罪行為界定
實踐中,有些黨員領導幹部在職期間為企業謀取非法利益,當時沒有收受“好處”,而是在退(離)休後到企業兼(任)職,再把“好處”兑現;有些幹部退(離)休後在企業兼(任)職,充當“居間掮客”行受賄之實……這些行為既符合違紀違法又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
區別違紀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關鍵看是否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本人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果行為人違規從事兼(任)職行為,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行為,則其取酬所得,構成違紀違法所得。如果行為人兼(任)職行為取得的收益明顯高於市場交易正常價格,並與利用職務便利為兼(任)職單位謀利形成對價的,則構成受賄。
勞務取酬行為定性
實踐中,部分退(離)休幹部通過提供勞務行為的方式取酬。勞務行為不同於兼(任)職行為,雖然一方為用人單位,一方為退(離)休幹部,但雙方僅存在經濟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故容易被相關人員利用以規避紀律約束。因此,對於勞務行為的界定應結合其實質進行甄別: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若勞務行為與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相關,則認定為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仍受《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約束,構成違反廉潔紀律;若該勞務行為收益明顯高於市場價格,並與“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形成對價,則涉嫌受賄,需要進一步深挖細查。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後,勞務行為雖不受兼(任)職行為紀律約束,但仍應當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特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取酬行為
在退(離)休黨員領導幹部中,有一類專業技術人員,他們長期奮鬥在教育、科研、文化、衞生等領域,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為國家科技進步、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根據《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相關精神,對於特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取酬行為應予以區別對待。具體來説:一是特定主體身份。不是所有黨員領導幹部均適用,僅針對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老專家。二是特定工作內容。在重大工程立項、重要政策制定、教育培訓、技術諮詢、科技扶貧等專業工作中,離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深厚的理論積累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專業素質和能力水平都具有一定不可替代性,因此應鼓勵離退休老同志貢獻寶貴經驗和聰明才智、發揮餘熱。三是嚴格審批。特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兼職行為應當經組織批准,且應當在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彙報兼職履職及取酬情況。
實踐中,還有一些黨員領導幹部,本身屬於專業領域骨幹,退休後重回原專業領域,為僅提供公益服務的非營利性組織服務,也應予以鼓勵和支持,視情況區別處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胡軍 崔立鵬 徐鵬)
原標題:退(離)休黨員領導幹部兼(任)職相關問題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