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6項税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近日發佈的公告,從今年3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6項税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從“證明”改“承諾”,減少證明材料報送。

  根據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專用車證,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個體工商户的經營者身份證明、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夥身份證明等6項税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下月起6項税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據瞭解,税務總局已於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6項税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大幅減少了證明材料報送。本次是第二批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下月起6項税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納税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税務證明事項,可以自願選擇,納税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税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並依據納税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税務事項;納税人不想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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