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法7月6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32批共7件指導性案例,主要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類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指導案例179號《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案》,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合作經營”為名訂立協議,但從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來看符合勞動關係認定標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該案例以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通過辨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內容的性質、合同實際履行中體現出來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來確定雙方勞動關係,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通過訂立其他合同方式掩蓋用工事實,變相地排除國家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實現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指導案例180號《孫賢鋒訴淮安西區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明確了人民法院在判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解除通知的內容為認定依據;對於用人單位超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中載明的依據及事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細化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合法性的判斷標準,有助於引導用人單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具有積極意義。
指導案例181號《鄭某訴霍尼韋爾自動化控制(中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明確了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對被性騷擾員工的投訴沒有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縱容性騷擾行為、干擾對性騷擾行為調查等情形,用人單位以管理人員未盡崗位職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管理人員主張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案例對於民法典施行後用人單位合理構建性騷擾防範處置機制,切實提升全員防範意識,有效防範職場性騷擾行為,具有一定的示範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182號《彭宇翔訴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明確了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完成一定績效後可以獲得獎金,對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申請發放獎金的,有義務進行審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審批義務,勞動者向人民法院主張獲獎條件成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放獎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例對於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引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秉持誠信原則,建立和諧、穩定、良性互動的勞動關係具有積極作用。
指導案例183號《房玥訴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明確了雖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是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致,且勞動者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時,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例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年終獎的勞動爭議案件具有指導意義,防止用人單位借規章制度之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指導案例184號《馬筱楠訴北京搜狐新動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因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發生爭議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的期間不計入競業限制期限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本案例對競業限制有關問題進行了規範,有效保障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
指導案例185號《閆佳琳訴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業權糾紛案》,明確了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基於地域、性別等與“工作內在要求”無必然聯繫的因素對勞動者進行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的,構成就業歧視,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例對於人民法院正確認定平等就業權糾紛中就業歧視行為,準確把握企業用工自主權和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關係,具有指導意義。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