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再對人大制度相關法律進行修改

中新社北京12月20日電 (記者 梁曉輝)中國立法機關20日集中對涉及自身制度建設的兩部法律和一個決定的擬修改情況進行審議。

在當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分別提請審議。

此前,中國全國人代會已於今年3月對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進行修改。

當下擬修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是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和議事程序的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制度保障。該法於1987年制定,2009年作了部分修改。此次修改進一步總結了實踐中的有益經驗。

例如,根據現實情況,修正草案規定必要時可以加開常委會會議,並可以採取“現場+網絡視頻”形式召開會議。同時,草案優化會議組織安排,在列席制度部分增加規定: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

修正草案還增加改進會風會紀有關內容,明確常委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事機構向委員長請假。

同時,修正草案還增加規定專題詢問,完善了發言和表決制度,並增設“公佈”一章,明確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人事任免等事項的公佈要求。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此次是二次審議。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及職權,明確縣、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同時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經驗,增加規定地方人大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相關內容,明確地方政府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是該決定自2000年實施後首次啓動修改。

修訂草案細化和完善了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初步審查及執行監督的有關規定,並健全完善經濟工作監督有關工作機制等。

相關修改具體包括:加強對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執行、處理情況的跟蹤監督。運用審計監督成果、第三方評估、大數據技術等,為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提供支持。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提出一些具體要求。(完)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931 字。

轉載請註明: 中國擬再對人大制度相關法律進行修改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