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與精神病女同居13年 被指控強姦罪

  安徽農民與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並且生育兩子兩女。日前,安徽省渦陽縣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安徽農民劉華姬有期徒刑三年。隨後當事人劉華姬以及辯護律師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被告人行為構成強姦罪

  2002年,35歲的單身漢劉華姬在上海被一女子抱住腿不放,劉華姬給她一個饃吃,“她吃完就跟着我,我走到哪兒她就攆到哪兒。”劉華姬隨後將該女子帶回老家,如夫妻般地過了13年的家庭生活,且育有4個孩子。因該女子有暴力傾向,劉華姬時常將她關在家中。囿於交流障礙,劉華姬一直不知道女子的姓名、籍貫和年齡。

  今年年初,因有人舉報劉華姬“十多年前從上海將一名女子帶回家,之後將該女子鎖在家中長達十多年”,渦陽縣警方介入抓捕了劉華姬,並以涉嫌強姦罪將其刑拘。劉華姬被抓後,該女子被送往阜陽精神病院治療,4個孩子則被送往渦陽縣社會福利中心。

  渦陽縣檢察院指控,劉華姬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經鑑定,該被害人案發時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無性防衞能力)的情況下,仍多次與被害人發生關係,並陸續生下4個小孩。後因該被害人在與劉華姬生活期間曾打傷過劉華姬,有暴力傾向,於是劉華姬將該被害人關在家中10年有餘。

  10月19日,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劉華姬三年有期徒刑。渦陽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華姬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多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責任。”

  >>律師

  申請重做鑑定被駁回

  10月25日,劉華姬的辯護律師康詩繞稱,已經提起了上訴。康詩繞認為,本案判決在事實認定上存在很多問題。在認定事實方面,第一,判決書未提及當時該女子孤身一人、飢餓難耐,找劉華姬要吃的關鍵情節,給人感覺劉華姬有“拐騙”之嫌;第二,判決認定劉華姬“明知”該女患精神疾病,多次發生性關係,但事實上劉華姬當時根本就不知道她有精神病;第三,判決認定劉華姬把該女子關在房間裏10年有餘,實際上劉華姬只是在做家務且照顧不到孩子時才把有暴力傾向的該女子關在屋裏,一旦做完家務一家人就照常一起生活。判決迴避了劉華姬把她放在家裏的目的不是“控制、姦淫”,而是防備她傷害孩子和他人。

  法庭還駁回了康詩繞要求對“被害人”即智障女(無名氏)的精神狀態、種類及性防衞能力重新鑑定的申請。對此,康詩繞稱,本案需鑑定該女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雖然檢察院調取了相關鑑定機構資質、資格方面的證據,但是這些證據沒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專家

  應考慮被告人目的

  劉華姬一事經報道後,讀者爭論激烈。同情者有之,要求堅決懲處者有之。

  律師丁金坤認為,刑法只規定了拐騙兒童罪,對於拐騙精神病人沒有規定。但劉華姬直接將精神病女子帶回家肯定不對,他應該報警或者報告給民政部門。此外,根據規定,與精神病人結婚,婚姻無效;但行為屬於民事違法,並非犯罪。丁金坤稱,劉華姬領回的精神病女子沒有性防衞能力,只要發生了性關係,即使共同生活並撫養小孩,也是強姦。刑法有預防功能,要震懾那些覬覦精神病女子的潛在違法者。針對劉華姬的情況,丁金坤認為,因社會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酌情輕罰。

  刑訴法學者、律師毛立新認為,單純從法律、法理上説,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性防衞意識和性防衞能力,因此無所謂強迫或者自願,凡是與精神病人發生性關係的,就應認定為強姦。但另一方面,劉華姬與精神病女子同居多年還生兒育女這種情況,確實是一個難題,如果機械性地判決強姦罪,從情理上來説不完全合適。他建議從兩個方面進行觀察,一是劉華姬的目的是為了姦淫,還是收留精神病人;二是要了解劉華姬最初與該女子發生性關係時,她是否有一定的自主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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