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外國小夥離婚難”這個話題竟然上了熱搜,熊貓姐也是相當好奇,於是去搜搜一探究竟,原來故事是這樣的……
一位林州姑娘戀上了一位斯里蘭卡小夥,從此,拉開了一段跨越國界的愛戀,但因為語言、地域和生活習慣的不同,最終林州姑娘決定放棄這段感情。豈不知姑娘這個離婚決定帶來了不小的麻煩!
結婚容易離婚難!
外國小夥竟“開價”100萬!
林州市元康鎮的許倩姑娘2014年在沙特阿拉伯務工時與一名斯里蘭卡小夥古納拉什納相識並戀愛。2015年7月7日,兩人在中國河南省民政廳登記結婚。
由於婚前雙方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脾氣、性格、愛好以及生活習慣等存在明顯差異,婚後不久古納拉什納就前往沙特阿拉伯工作,兩人開始兩地分居,更加無法溝通,以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許倩向遠在沙特阿拉伯的古納拉什納提出了離婚的請求,古納拉什納雖同意離婚但要求許倩支付其100萬的鉅額費用!!!
100萬?!
這可不是小數目!
去年10月24日,協商離婚不成的許倩到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訴了古納拉什納,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涉外離婚難倒法官
基層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如何送達?
語言不通怎麼破?
林州法院民二庭法官馮相慶受理該案後,首先考慮的是基層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經過向港澳台綜合科諮詢,並向上級法院請示,最終確定了由林州法院審理。
審理該案件首先面臨的就是送達問題,古納拉什納是斯里蘭卡人,工作地卻是在沙特阿拉伯。而對於涉外民事案件,有外交送達和司法協助送達,但是這還需要看國與國之間是否締結簽有合約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而且時間很長。最終法官決定採用郵寄送達方式,但需要看受送達人所在國是否允許郵寄送達。
接下來法官面臨的就是語言問題了,斯里蘭卡的官方語言是僧伽羅語,法官從鄭州委託了專業的翻譯公司對傳票、起訴書等內容翻譯了英語、僧伽羅語兩種版本,並於今年1月7日向古納拉什納在斯里蘭卡的居住地和沙特阿拉伯的工作地進行了郵寄。
經過一個多月的漫長等待,最終郵寄件在沙特阿拉伯被古納拉什納簽收。
一波三折後究竟能否離婚?
今年5月17日林州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件,許倩及其代理人蔘加了庭審,古納拉什納經過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由於婚前雙方瞭解不深,脾氣性格愛好以及生活習慣存在明顯差異,加上兩地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日益破裂。雙方也曾多次協商離婚事宜未果,無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涉外離婚糾紛,原告為中國公民,被告系斯里蘭卡公民,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中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同時離婚適用中國法律。原被告系跨國婚姻,婚前缺乏足夠了解,婚後不久便分居,同居時間短,分居時間長,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未能建立起穩固的夫妻感情,本院勸解原告繼續生活無望,執意要求離婚,被告也未到庭要求和好,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判決書下達後,法官再次對判決書等內容翻譯了英語、僧伽羅語兩種版本郵寄至斯里蘭卡和沙特阿拉伯。目前該案判決書已生效。
法官提醒,隨着中國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跨國婚姻日益增多,從表面看,跨國婚姻新潮浪漫,其背後,也有一定的風險和無奈。所以,一旦決定與外國人結成婚姻,一定要考慮在語言交流、文化差異、飲食習慣、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距。
熊貓姐在此也為大家撒撒乾貨~
跨國婚姻萬一要離婚怎麼辦?
1. 涉外離婚訴訟向哪個法院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4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涉外離婚案件適用哪國法律?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
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3.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哪國法律?
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進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方能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等規定來執行。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時,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終止之後,一方就雙方的財產分割產生爭議,可以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只要中國法院就雙方的訴訟存在管轄權。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但是涉外婚姻關係的終止存在其複雜性,如何認定涉外婚姻關係終止的時間,直接決定着離婚財產分割時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4. 涉外離婚應如何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託。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託律師特別授權代理離婚。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來源:綜合於“林州市人民法院微信”及網絡
編輯:熊貓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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