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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1日,榆林一產婦因不堪忍受生產痛苦跳樓身亡。事件持續發酵,涉事醫院和家屬仍各執一詞,均稱己方要求剖腹產,被對方拒絕。網友爭議:產婦做剖宮手術,為何自己説了不算?
榆林一院的楊院長稱,目前涉事醫生正在接受調查。榆林市衞計局一工作人員稱,已有人員介入調查“產婦馬某在醫院墜亡”一事。
涉事醫院發聲明:
多次建議剖腹產,均被家屬拒絕
事發後,涉事醫院陝西省榆林市第一醫院9月3日發佈聲明稱:
2017年8月31日,我院綏德院區婦產科二病區產婦馬XX跳樓身亡,隨後網絡出現相關不實網帖。為正視聽,現就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產婦馬XX,女,26歲,身份證號6127XXXXXXXXXX3325,綏德縣吉鎮鎮張家峯村人。產婦於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經41+1周要求住院待產”之主訴入院。
初步診斷:1.頭胎41+1周孕待產;2.巨大兒?
入院完善相關檢查後,因胎兒頭部偏大(彩超提示雙頂徑99mm,一般足月胎兒雙頂徑不大於90mm),陰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主管醫生多次向產婦、家屬説明情況,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陰道分娩,並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順產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時許,產婦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醫護人員及時予以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
2017年9月3日早9時,綏德縣公安局負責人來院召開警、院、家屬三方座談會,通報產婦跳樓身亡結論,建議產婦家屬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異議。
綜上所述,該產婦跳樓身亡的根本原因與我院診療行為無關,我院對產婦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哀悼和同情,對顛倒黑白、意圖利用跳樓事件謀求不當利益的造謠者表示極大憤慨並保留依法維權權利。
死者丈夫不認可:
曾主動要求剖腹產,醫院不同意
延xx稱,妻子待產期間曾兩次出現疼痛難忍的情況:“我主動要求剖腹產,但院方給出的回覆是‘一切正常、不用剖腹產’。”
醫院再發聲明:
產婦曾兩次跪地,與家屬溝通被拒絕
9月5日,榆林市第一醫院再次發佈情況説明,表示對產婦的不幸離世深表哀悼與同情。並公佈了醫院監控視頻截圖,對事件主要爭議點進行説明。
(一)產婦死因?
公安部門已出具書面調查結論:排除他殺,產婦系跳樓自殺。
(二)究竟是誰拒絕剖宮產?
1、產婦夫婦在產前簽署《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簽字、按指紋確認順產意願;
2、《護理記錄單》記載產程中家屬三次拒絕記錄;
3. 監控視頻中產婦與家屬溝通被拒絕。
(三)為何必須家屬簽字?
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四)醫護人員是否存在監護失位?
1、產婦系成年人且無精神病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在待產室內醫院也無權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一般產婦順產產程長達數小時,中途多數會起身在分娩中心外與家屬談話或散步助產;
3、事發時待產室內共有5名產婦,當班助產士在產房接新生兒,二線助產士在待產室內巡查各產婦產程進展;
4、該產婦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與家屬溝通,因此其最後一次走出待產室時,助產士未料到該產婦進入待產室對面的備用手術室跳樓身亡。
(五)醫院窗户為何無防護設施?
1、 事發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築安全規範,無意外墜樓可能;
2、《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確:“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家屬否認產婦下跪:
那是疼痛時的下蹲動作
據北青報報道,墜亡產婦丈夫的堂哥延力(化名)稱,對於醫院的二次申明,家屬不認可。延力説,監控中產婦並非下跪,是疼痛時的下蹲動作,並不是向家屬下跪要求剖腹產。
“我堂弟當時就跟醫院説了,不行咱就剖腹產。”延力説,“但兩個醫生檢查後都説不用剖腹產,馬上就生了,還拿走了小孩的被褥用品。”
就院方聲明中“家屬兩次提到能順產就順產”這一細節,延力説,8月30日住院籤“順產協議”前,堂弟延xx詢問了醫生“生產過程中出現狀況時,還可以再剖腹產嗎?”醫生回答説可以。延xx聽完便籤了字、按了手印。
事發後,有網友質疑家屬“出於省錢或風俗的考慮,不顧產婦身體堅持順產”。延力説:“我們沒有這種考慮。我們開始選擇順產,是覺得對孕婦身體損傷小,產婦後期恢復快。剖腹產對身體損傷大一些,所以在8月30日我們説了‘能順產就順產’這樣的話。但是8月31日下午,我們説的的確是‘不行咱們就去剖腹產’。”
事件爭議
產婦做剖宮手術,必須要家屬簽字?
一
其實,我國法律早有規定,產婦能否手術的決定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表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據此,產婦是否手術,決定權在產婦,不在家屬。醫生有建議權,本人有決定權。
在本案中,醫生已建議手術,本人也強烈要求手術。如果這時醫生因家屬不簽字,拒絕手術,就的確有過錯。
二
但上述醫院發表的聲明顯示,產婦本人曾與醫院簽訂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
對於《授權書》,有業內人士解釋稱,產婦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剖宮產,但其在生產過程中很快會進入麻醉狀態,意識可能出現不清醒。手術過程中若出現任何情況,就需要和家屬溝通。所以,醫院會要求孕婦簽訂委託書,是為了保證孕婦在不清醒時,可以由家屬等來做決定。
業內人士解釋稱,“如果家屬不同意,而醫院又遵照孕婦意願做了手術,一旦出事,醫院責任就太大了。”
三
對於產婦從待產室的窗户墜樓,有律師認為,醫院有保障患者安全的義務,醫護人員應該密切關注病人情況,因而在這方面醫院應擔負一定責任。
榆林產婦的悲劇提醒了我們每一個人:生育不僅僅是歡笑和新生,它也還代表着苦痛、危險,也代表着信任與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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