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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三審。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關於網絡間諜的規定,明確網絡間諜的行為方式: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草案三審稿明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是,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三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五是,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六是,進行其他間諜活動。 (記者 黃鈺欽)